当免征营业税时,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城建税
营业税税额
7%,5%
3
教育费附加
3%
5
个人所得税
转让房地产所得
20%
适用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等情况
2%
个人核定征收税率。
6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0.05%
适用个人销售除住房外的不动产,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7
土地增值税
注:1.城建税税率为: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7%,其余各镇5%。
2.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详细规定如下:
一、个人销售住房
(一)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
1.营业税:
(1)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按转让价格全额计征。
(2)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3)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的标准:1、单层建筑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或建筑面积144平
方米以下(含);
2、容积率在1.0以上(含),容积率=整栋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3、单价符合东财[2007]412号文规定的标准,单价=转让价格/单层建筑面积。
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各镇街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镇街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莞城、东城、南城、万江、虎门、长安、厚街、寮步、塘厦镇、松山湖产业园区,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元/平方米以下(含6000元/平方米);
二类标准:石龙、常平、樟木头、黄江、大朗、茶山、横沥、凤岗、清溪、沙田、道窖、大岭山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5300元/平方米(含5300元/平方米);
三类标准:石褐、石排、桥头、东坑、企石、中堂、高涉、望牛墩、洪梅、麻涌、谢岗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500元/平方米(含4500元/平方米)。
本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期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注意:
转让价格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注明的评估价格和买卖合同上注明的成交价格两者按孰高的原则确定。属于拍卖的按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注明的价格确定。
文书是指: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首次销售
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每户按占地面积减免50平方米,其它各镇每户按占地面积减免60平方米。超出部分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
1.营业税:免征。
2、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其他房产(除住房外的厂房、商铺、写字楼等)
1.营业税
个人将购置的房产对外销售,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
C、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旧房或建筑物,凡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转让价格低于扣除项目的,不征土地增值税。计算购房年度是否满一年按实际拥有天数达到365天来判断。个人转让自建建筑物的,能够提供发票,当自建原值大于等于转让价格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提供购房(自建)发票的,可按转让价格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分类
(1)一般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赠与:是指除一般赠与以外的行为。
(1)营业税。个人一般赠与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其他赠与不动产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征收营业税,计税销售价格可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
(3)土地增值税。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和个人一般赠与不动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其他赠与不动产(非住房)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非住房)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3.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对外销售
(1)营业税:
非住房: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非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个人销售除住房外的其他不动产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事项:
a.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b.个人转让房屋日期的确定:
第二部分办税流程
(1)所需资料
①《东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住房转让申报表》;
②《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证的要出具购房合同、土地证或购地合同等证明产权所属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⑤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或拍卖行的拍卖成交书(由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⑦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⑧国土、房管部门收取的办证费、土地出让金票据、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法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⑨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改房提供);
⑩委托书(纳税人委托他人办理时)。
备注:上述①、②、③、④、⑥项为必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审核后退回。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办理程序
第一步
纳税人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第二步
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三步
纳税人缴纳税费
第四步
税务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和办证证明
二、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房产
①《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②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办证的要出具购房合同、土地证或购地合同等证明产权所属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④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法院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⑤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原件;
⑥委托书(纳税人委托他人办理时)。
备注:上述①、②、③、④项为必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审核后退回。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税务机关开具办证证明
三、个人销售房产(除住房外)
①《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证的要出具购房合同、土地证或购地合同等证明产权所属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④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或拍卖行的拍卖成交书(由拍卖行拍卖的房产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⑤购房发票或法院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国土、房管部门收取的办证费、土地出让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