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的缴交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使用税按季度缴纳吗的问题,答案是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该税种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从县城到大城市,缴交标准也从0.6元到30元/平方米不等,同时,对于公园、寺庙等公共用地,交通、水利、农林种植和非营业个人用地,可免征该税种,荒废、滩涂地则免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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