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怎么优惠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三档,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税率为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文件如下: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规定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规定,就是财税[2019]13号文了。财税[2019]13号最重要的规定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又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征的同时就享受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票,需要就专票部分缴纳增值税,那么这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是需要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可以参照财税[2016]12号文减免。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是执行最高幅度减征,也就是说,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城建税就是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是减半征收(月收入未超过10万或季度未超过30万的免征)。

那这里的“六税一费”最高减征50%的优惠政策,自然人适用吗?回答是肯定的,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案例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超过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孔明公司(市区)2020年第二季度发生销售收入40万元,增值税0.4万元,价税合计40.4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总结如下

●关于增值税,只要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代开还是自开,无论开票金额是大于30万元还是大于等于30万元,均不得免征增值税;只要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超过免征标准,全部的收入均不得享受增值税免征。

关于附加税费: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享受的税优政策最终确定的实际缴纳增值税,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再考虑税率和当地减免政策(2019年各省落实“六税一费”普惠性税优政策,基本都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好在附加税费在申报的时候是自动带出来的,但是怎么优惠的你都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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