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错误之一:房产出租后仍然可以按房产原值计提缴纳房产税
企业案例:
政策依据:
因此,A公司应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缴纳房产税。
理解错误之二:房屋出租时,租金较低必须按原值计缴房产税
A单位有一栋房屋出租,但是由于房产地理位置不好,租金偏低,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低于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为了规避风险起见,就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那么A单位是否应按原值申报房产税呢?
因此,A单位应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缴纳房产税。
理解错误之三:转租的房产,需要按租金收入的差额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暂行条例仅规定产权所有人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转租行为人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行为人对其取得的转租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然而,各地在执行时意见不一。
因此,各地在具体计征缴纳房产税时,总会有些土政策,我们也只能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计算缴纳。
理解错误之四:既出租又自用的房产,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A公司有一栋综合楼,共六层,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该市房产税缴纳的原值减除比例为20%。2016年,A公司将该栋综合楼的5层、6层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为50万元,而财务人员在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全部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额计征缴纳房产税,租金收入未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A公司的做法对吗?有政策依据吗?
自有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于同一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情况下,房产税如何缴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一些省市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因此,各地在具体计征缴纳房产税时,应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计算缴纳。
理解错误之五:无产权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难道无产权的房产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有政策依据吗?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有关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该房产的实际使用权属于W公司,所以W公司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理解错误之六:企业停产房产闲置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A公司是门窗生产企业,近几年来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生产经营的场所是企业自己的房产,2016年6月由于经营困难,企业便停业整顿。停业后,财务人员在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也进行了零申报,认为闲置不用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那停产期间房产闲置是否不需要交房产税呢?有政策依据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房产处于闲置不用状态,根据规定,也应正常申报缴纳房产税。当然,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