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才可享受优惠,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契税为1%,
3、个人购普通住房(90-144平方米),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
4、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
5、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购房所得税。
6、深圳契税税率。
7、北京契税税率。
1、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按4%执行。
2、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但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非普通住房、商业用房屋、房屋受赠行为、交换行为等,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减至1%。
4、纳税人在新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购买房屋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5、广州契税税率。
6、杭州契税税率。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将下调,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4.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5.国家多部委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首套房首付不低于百分之三。
2.除了三套房停贷之外,那些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也将被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3.此次新政策中有一条,就是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
4.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6.但无论利率如何,首付不低于三成已经成为硬性规定。
1.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
2.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的政策更加严厉。
3.在此前的政策中,对于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的贷款最低首付可为20%。
4.现在调整到三成以上,无疑提高了购房的门槛,对限制投机性的购房行为将有显著作用。
1.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契税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3.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4.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6.契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权属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5.契税纳税管实行“先税后证”的契税纳税管理程序。
6.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依法先到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缴纳契税,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
7.纳税人未缴纳契税,未提供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
8.房屋契税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契税征收点办理纳税手续。
9.土地契税、契税减免事宜,在市财政局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申报缴纳房屋契税需提交的材料
1.增量房:增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购房发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单。
2.存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加盖基准房价章);房屋评估报告原件(本条限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上手交易契税完税证;身份证。
3.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审批表;身份证;购房发票或收据;公房证原件。
4.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批准文书;拆迁、补偿协议;购房价差发票;购房合同及发票;被拆迁房屋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身份证。
5.房屋交换:交换(置换)协议;身份证;旧房评估报告;交换双方原房产证。
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3.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
4.对商业用房,别墅和单价超过9324元/平米的房子收3%。
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7.产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契税的计税依据有4种:
1.契税按成交价格计算。
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
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契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
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
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
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3.契税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
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
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
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4.契税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这种情形不常遇到。
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
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6.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2.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承受房地产权属(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应依法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契税。
1.2010年10月1日,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下调。
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4.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的调整内容为:
5.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契税减半。
6.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7.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8.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内容为: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5.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6.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7.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减免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6、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7、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于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尚健在,而根据遗嘱由其他亲属继承的,应全额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