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月1日起,严禁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
(4)注意!火车票报销凭证发生变化!
(5)增值税法或将8月二审
(6)电子税务局进项勾选指引
定了!8月征期截止至15号
个人所得税新政!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划重点:
1、购买这些商业健康保险,也可以税前扣除了
★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
注意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
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解析:也就是从原来只有医疗保险,扩大到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2.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
体适用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针对既往症人群,允许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1)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4.建立信息账户,用于归集和记录商业健康保险
注意: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注意: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超卓款限制。
6.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未按要求设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未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分析;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15〕118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1号)同时废止。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新业务销售,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有效保单的后续缴费、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8月1日起,
严禁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
日前,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火车票报销凭证发生变化!
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和退票报销凭证启用新式样
退票报销凭证新式样变化: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
新样式如下:
也就是说,以下这种老式的退票报销凭证已经停止使用啦:
大家在审核公司出差人员的报销凭证时一定要注意!
增值税法或将8月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草案”)在2022年12月30日公布后,在业界引发热烈讨论。据专业人士透露,增值税法或将8月二审。
落地后,增值税将有以下10大重大变化:
变化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
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草案超卓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化七:“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2点变化:
除上述2条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条款未发生实质变化。
变化八:混合销售界定更加明确
变化九:免征项目更加明确
原发票勾选平台已停用!
改为电子税务局勾选!
目前已经数电票试点的各省市,原发票勾选平台已停用!改为电子税务局勾选!
发票的抵扣勾选,要到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具体看过来: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注意: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
选择要勾选的发票信息,点击【提交勾选】按钮,点击【确认】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在查询条件区,选择勾选日期的范围,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发票。勾选要撤销的发票信息,点击【撤销勾选】按钮,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发票勾选完成后进入统计确认环节:
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
如果当前税款属期还未生成勾选结果的统计报表,纳税人可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申请统计提交后系统将对纳税人勾选结果进行实时统计。
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需对统计表进行确认,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出现弹窗提示。
点击“继续”后,弹窗消失,输出结果,下方按钮变为“撤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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