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与税款追征期适用问题案例分析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立场·

一、我国税款追征期的规范现状与立法趋势

为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既存之事实,并作为证据之代用,法律可以规定一项权利仅存于特定的期间,其中两项一般的限制为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续的有效期间,期限一经届满,形成权就告消灭。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时效经过,依不同的立法例,产生实体权或诉权消灭,或抗辩权的产生的法律效果。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和国家因税款的征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于这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租税权力关系说和租税债务关系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否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必要条件。依据债务关系说的观点,实体税收法律关系是以财产法性质的请求权,即以金钱给付指请求权为标的的法律关系。因之,税法关系上的税款征收请求权,依据现代民法上的基本逻辑,自有消灭时效之规定,此即税款追征期限。所谓税款追征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释,系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其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避免无限期的补缴和追征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尝试就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款追征期进行规范,草案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十五年内可以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下文拟结合案例,分析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不同情形,税款追征期如何认定和计算等实务问题。

二、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案例分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或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不过,在实务当中,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其发生的情形和导致的后果都千差万别,很难适用统一的规范来规制其税法后果,需要根据不同原因进行分析。

(一)

未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纳税人虽然未依法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但没有造成国库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应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二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长期出于亏损状态,经核算没有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否纳税申报,都没有当期应缴所得税款。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释义,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在纳税期限届满前足额缴纳税款,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的,也属于这种情形。

(二)

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也未及时通知申报,造成未缴、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释义,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326号)的规定,纳税人未依法申报纳税,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如果不是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情形,就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同时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三年或五年追征期的规定。

不过,这种不进行纳税申报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形是否适用所有纳税人,在我国税收主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定程度上造成税务执法上的认识混乱。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征管法释义认为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不申报”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只要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则认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只适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在海南省乐东县地方税务局、三亚承阳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三亚市实业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申请复议一案(执行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亚执异字第177、178号;复议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执复字第8、9号)中,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对涉案土地从未进行实际性开发使用,基于该土地所发生的应缴未缴税款的纳税情形,被执行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不存在客观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其应缴未缴税款属“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应纳税款”的情形,符合国税函(2009)第326号批复规定的情形,应适用五年的税款追缴期限的规定进行处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纳税人无论是否进行税务登记,只要根据税务实体法的规定符合纳税义务的构成要件,都有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并且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一般不会存在税务机关的过错导致不能进行纳税申报,从而也就排除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适用的可能,当然,除非税务机关事先已经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或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应认定为纳税人不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从而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三年或五年追征期的规定。

不过,如果我国未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采纳国务院征求意见稿,区分税额核定和税款征收制度,则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纳税人未登记、未申报的,先适用税额核定时效,只要在核定时效内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才进入征收时效。

(三)

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释义,这种情况就属于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司法实务中,对“税务机关通知”,有种观点采用比较宽泛的解释,如果纳税人已经进行纳税登记,则视为税务机关已经通知申报。

按照上述案例审理意见,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视为税务机关已经通知申报纳税,显然采取的是对纳税人从严处理的思路。“视为”某种法律效果,通常是针对默示的意思表示进行规定的,因该意思表示并无具有外观特征的表示行为,法律推定其具有某种意思表示。同时,也因为其没有外观表示行为,相对方无从知晓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方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则中,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就属于法律推定的默示行为。此外比较常见的还有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默示拒绝追认制度。但是,在我国税法关于税款追征期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推定意思表示的规定,本案法院审理意见还是值得推敲的。因此,本文认为,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解释规则,“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应仅限定于税务机关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形。

(四)

纳税人进行不实申报,造成未缴、少缴应纳税款

对于已经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不实申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国税办函[2007]647号只是规定不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究竟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则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显得法律解释的不周延性。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版),这种情形与虚假纳税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如果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属于偷税,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大同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纠纷案(一审: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晋0202行初2号;二审: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行终49号)中,针对纳税人提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不应定性为偷税行为,不必交纳罚款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纳税申报不实,少缴了耕地占用税,存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尽管法院没有明确说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行为性质,但从其认可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默认了纳税人的不实申报属于偷税行为。不过,二审法院一方面认为纳税人适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属于计算错误,另一方面又认为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当然,纳税人是否需要就申报不实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举证责任也应归属于税务机关。在山东济宁诺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兖州市地方税务局、兖州市地方税务局鼓楼中心税务所税务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案(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行初169号)中,原告针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处理决定,认为根据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未申报税款已超过了法定追征期,被告丧失向原告追征税款的权力,不能要求原告申报补缴税款,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纳税申报是程序义务,并不必然导致税款缴纳义务。纳税人办理的纳税申报,既可以是有税申报,也可以是无税申报,还可以是减免税申报。只要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其申报义务便履行完毕。至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因此,本案原告诺亚公司是否涉嫌偷税行为尚未确定,在税务机关未对其认定的原告应缴税款而未缴税款的行为作出最终定性之前,不宜审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期限问题。

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但申报不符合实际,在这种情形下,还是需要区分纳税人的主观故意,如果是一般过错导致,应适用现行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有限追征时效,如果税务机关能够证明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形式进行不实申报,则应认定具有主观上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应适用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追征时效。

综上所述,纳税人未依法或根据税务机关的决定进行纳税申报,如何适用税款追征期,以及在未来我国区分核定时效和追征时效的情况下,如何在两种时效制度内进行协调,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1、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存在税款追征期的问题,但应就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依法办理登记或申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通知申报,造成不缴、少缴国家税款的,一般不能认定纳税人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在现行征管法体系中,应认定为纳税人的失误,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三年或五年追征期的规定。如果未来修订后的征管法引入税额确定程序,则应首先适用核定时效。

3、如果经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拒绝申报,或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或进行不实申报,则应适用最长的追征时效,但是应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则应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三年或五年追征期时效。

THE END
1.天津税务2024年征期日历上线啦!查询全年征期,真方便!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媒体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080 主题分类 新媒体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有效性 标题 天津税务2024年征期日历上线啦!查询全年征期,真方便!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月12日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200/020006/20240112175830163.shtml
2.收藏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20年度纳税征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http://www.tryz2005.com/cn/nd.jsp?id=781
3.拿着台历本划:2018年纳税申报征期日历会计审计第一门户导读:2018年纳税申报征期日历。 纳税申报期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月10日。 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12/167454.shtml
4.会计的征期是什么征期一般是每月1-15日,遇到连续超过3天的节假日会按放假的天数顺延。征期最后一天是礼拜六或者礼拜天的也会顺延1天。 报税时征期指的是征期抄税, 是指企业在每月月初纳税申报期内(1-15日内)正常抄报税的操作。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在每月初进行抄报税,申报上一月度开发票信息及增值税申报情况。 https://www.dongao.com/zjzcgl/zjkjsw/202311064384359.html
5.七月纳税申报早知道征期指南来了七月纳税申报早知道 征期指南来了_北京时间 七月纳税申报早知道 征期指南来了,七月,早,知道,征期,指南,来 七月纳税申报早知道 来源:重庆税务 七月纳税申报早知道 征期指南来了,七月,早,知道,征期,指南,来 七月纳税申报早知道 来源:重庆税务 https://item.btime.com/45t6vlnv3tj8sh97ut8una3q0ds
6.10月“大征期”申报纳税注意事项必知!倘若在申报纳税过程中遇到涉税疑难问题,可随时咨询 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者通过征纳互动、办税服务厅咨询等方式获取专业解答和有效帮助。 总之,在 10 月 “大征期”,各位纳税人一定要高度重视申报纳税的各项注意事项,确保按时、准确地完成纳税申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https://www.jianshu.com/p/a780bead5657
7.甘肃税务:打好服务“组合拳”护航十月“大征期”针对征期纳税人集中、涉税问题多的现状,庆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团队靠前“问诊”,持续推进“询问业务-判断分流-引导办理”的全流程服务,精准快速前移审核事项,杜绝了纳税人缴费人因资料不全而带来的“来回跑”“重复跑”“多次跑”等问题。“一进办税服务厅,就有人热情引导,办税一气呵成,为你们的服务点赞!”https://www.ceweekly.cn/area/gansu/2023/1031/428350.html
8.未缴税款追征期为几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https://www.64365.com/zs/1471228.aspx
9.2017年征期日历出炉!这些月份申报期限延长了!2017年征期日历出炉!这些月份申报期限延长了! 各位小伙伴 2017年来了 与过去挥手告别,向明天勇敢启程! 你们是不是也和小编一样激动呢? 在新的一年 小编先给大家送上祝福 然后, 再给你们送上福(ti)利(xing)! 2017年部分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调整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1/03/c237613.html
10.2024年1月征期倒计时1天!尚未申报的企业,抓紧办理啦~亲爱的纳税人~今天是本月征期最后1天,小编提醒您:如您还未进行纳税申报工作,请您尽快办理,避免逾期。另外税控盘、金税盘、ukey、数电票抄报税操作方法,这里都汇总全啦,快来学习下吧↓↓ — 01 数电票试点用户征期操作方法 — 01 区分是否双轨并行企业 https://www.62212366.com/today/detail/1746712871053692928
11.收藏转发!2021年征期日历,申报期限早知道!处理方法:上月征期内未进行清卡,建议携带金税盘、实名办税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公章等资料到税务大厅完成清卡工作(具体携带资料以税务机关要求为准),清卡成功后再到开票软件中进行当月的抄报清卡工作。 4、清卡提示一窗式比对失败 处理方法:请检查核对是否完成了电子税务局的纳税申报工作,申报成功后才能执行征期清https://www.mykuaiji.com/course/2942.html
12.2016年纳税征期调整日期汇总实务工作交流由于很多月份都有法定假期,而申报纳税在工作日进行,因此,根据各月放假情况,各月份如果遇到假期安排,则纳税征期顺延。请大家注意相关日期,是实务工作中比较实用的信息,具体如下。 一、2016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1月18日。 二、2016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2日。 https://m.chinaacc.com/bbs/forum-2-7/topic-5418621-0.html?ivk_sa=1024320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