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2021年8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0年8月11日,《城建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管工作,明确城建税执行中重点难点问题,便利征纳双方执行操作,税务总局在系统梳理现行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例2】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四、所有两税税额是否都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例3】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是进口货物产生的,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50)×7%=3.5(万元)

五、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有什么具体规则?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例4】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六、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城建税适用税率变化,从何时起适用新税率?

八、城建税与两税如何实现同征同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因此,上述的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例5】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

150×7%=10.5(万元)

九、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对《公告》实施提供了哪些便利和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5月1日,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试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申报表整合),在成功试点经验基础上,8月1日推广至全国,为《城建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

申报表整合实现了两税和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附表从两税申报表主表自动获取信息,建立留抵退税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公告》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费关联,进一步完善附加税费与两税的同征同管。

THE END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https://henan.chinatax.gov.cn/henanchinatax/zcwj/rdwd/2021091608173073077/index.html
2.2021年4月征期截止到什么时候?正保会计网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2021年4月份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清明),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4月份征收期截止日期为4月20日。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https://m.chinaacc.com/kuaijishiwu/zzjn/wu20210331150944.shtml
3.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2)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2)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个人住房转让的所得税政策 【提示】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https://www.dongao.com/shuiwushi/sf2/202102103354355.shtml
4.全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冀税三字〔1990〕1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对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事改企https://law.esnai.com/do.aspx?action=show&lawid=206461
5.2021年11月报税期截止时间11月报税截止时间一、2021年11月报税期截止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11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因此,2021年11月报税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请大家按时申报哦。 二、11月报税截止时间 https://www.niuacc.com/zxswrd/116589.html
6.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两文件叠加,个人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避税的目的落空,尤其在41号文发布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231574
7.2021年1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二)如更正后遇到这种情况,请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会核实系统内是否存在不同征收品目的已缴税款。核实清楚后,税务人员可以在前台发起抵欠流程,完成后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端即可查到需要补缴的税款87.9元。 4、我单位于2020年12月份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申报期申报时先报送了增值税纳税申https://sdxw.iqilu.com/share/YS0yMS03NDcxMDI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