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税收政策;惠农税收;完善意见
一、我国惠农税收的减免
(一)涉及农业产品的减免
涉及农业产品的增值税减免有: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农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我国惠农税收的完善
(一)取消农业税方面
现行惠农税收政策有许多地方不足,应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应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此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第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贷款难方面
营业税应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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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组织结构中,企业是创造经济财富的基本单位。有效的企业管理能够保证并促进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财富。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纳税是一项重要的事项,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创造的财富的强制分配,将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按照经济人假设的观点,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少纳税,争取适用免税政策是纳税人普遍追求的目标。
长期以来,免税在我国作为一项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被广泛运用,也被包括企业在内的纳税人普遍认可。但是,免税一定是税收优惠措施吗?免税一定能如预期的那样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吗?对此,需要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分析和认识,这对于免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免税的普遍认识
综观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免税一向被当作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指出,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综上,我国对于免税普遍具有以下认识:免税的直接后果是免除特定的纳税人在某一税种、某一项目或某一课税对象等方面的税额,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免税是税收优惠的形式之一,是政府的支持、鼓励或照顾性措施。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三、免税的经济后果分析
本文认为,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而言,免税的经济后果有三种: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一)免税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来讲,免税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一情况只出現在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机制,层层抵扣、环环征税,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作为维持该机制运行的载体。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如果在某一环节免税,增值税抵扣链条就中断了,纳税人在该环节上就失去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的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并且在该免税环节上不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下一环节的纳税人丧失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所以,增值税免税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一定是税收优惠,有时反而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如果以上述经营预算方案为依据,那么甲企业在2017年是否应当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分析与测算如下: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汉弗莱H纳什指出: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盖地指出:减轻税负必须是在纳税人的整体收益增长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据此,本文的分析与测算以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为考核指标。
设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万吨,则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120-x)万吨。不考虑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x+(120-x)]2900-[x+(120-x)]2030=104400(万元)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1=R1(1-25%)=104400(1-25%)=78300(万元)
2.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可以抵扣因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900(1+13%)x+2900(120-x)]-1750[x+(120-x)]=138000-333.63x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2=R2(1-25%)=(138000-333.63x)(1-25%)
3.当P1P2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因为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相对较多。此时,78300(138000-333.63x)(1-25%),解得100.71120。br=""所以,如果采用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作为决策指标,并且2017年甲企业生产并销售棉籽粕的数量为120万吨,则当甲企业销售棉籽粕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数量超过100.71万吨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反之,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应当强调的是:此处的负担加重是指导致纳税人(例如本例中的甲企业)的税后利润减少,而不仅仅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增加。
由上述案例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种情况是上一种情况的延续或特例。承例1,假如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吨,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y吨,总销售量不一定是120万吨,则在多重因素(例如销售总量、销售量x与y的比例结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对比关系等)的作用下,有可能导致P1=P2,此时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三)免税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免税都会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是免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导致的经济后果。下面选择几个税种来举例说明。
例2:位于山东省海域某油田的原油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吨6000元,天然气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元。2016年12月该油田開采原油250000吨,其中,当月销售200000吨,加热和修井用20000吨,赠送给协作单位30000吨。当月开采天然气7000000立方米,其中,当月销售6000000立方米,待售1000000立方米。已知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均为6%,计算该油田2016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所以,该油田2016年12月应纳资源税额=(250000-20000)60006%+600000026%=83520000(元)。
例3:位于广西北海市的某盐场2016年度占地2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20000平方米,盐场内部绿化占地50000平方米,盐场附属幼儿园占地10000平方米,盐滩占地120000平方米。盐场所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应纳税额为每平方米0.7元。计算该盐场2016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和《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的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该盐场2016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200000-10000-120000)0.7=49000(元)。
例4:位于广西防城港市的某渔业公司2016年拥有捕捞渔船5艘,每艘的净吨位为21吨;非机动驳船2艘,每艘的净吨位为10吨;机动补给船1艘,净吨位为15吨;机动运输船10艘,每艘的净吨位为7吨。机动船舶的净吨位小于等于200吨的,车船税适用的年应纳税额为每吨3元。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
《车船税法》第三条和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机动补给船和机动运输船缴纳车船税,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的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所以,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0+(10350%)2+(153)1+(73)10=285(元)。
四、结束语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企业管理中,免税并不一定必然减轻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经济负担。原因何在?
认为:任何事物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存在、发展和灭亡;条件是指与某一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并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离开条件,一切都无法存在,也无法理解。所以,免税能否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取决于实施免税措施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税种设计的税款计征方法不同,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税款抵扣制度,当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税负可以多环节转嫁;而其他税种和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征时的增值税都采用单一环节征收,税负难以多环节转嫁。这些不同的条件导致了免税不一定必然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按照的要求,只有运用联系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去观察事物,才能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本质和规律,从而得出真理性的认识。所以,我们应当全面地认识免税的经济后果,不能盲目地认为免税就是税收优惠。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税政策问题建议
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多重挑战。而财税政策作为国家调控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意义重大。
一、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在其发展中普遍存在融资、自主创新等问题,财税政策为中小企业解决这些难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1.财税政策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存在的市场缺陷。
2.财税政策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
3.财税政策能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设。
(二)财政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1.财税政策能降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
2.财税政策能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
3.财税政策能增加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收益。
二、我国现行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政策支持手段单一。运用财政政策资金拨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虽然政府采购政策中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势单力薄,生产的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客观上难以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所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政府支持资金小。目前,我国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每年不足20亿元,加上其他共享的政策资金,不足百亿元,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之政府对各种中小企业进行多头管理,难以将政策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很难形成政策合力,降低了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影响力度。
3.中小企业社会负担相对较重。中小企业往往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摊牌各种费用的对象,尤其是许多乡镇企业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仍然是“三乱”的主要受害者,政府治理“三乱”和为企业减负的努力也主要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很难真正落实到中小企业本身。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1.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
3.优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大多属于在税收分配环节的直接让利。在目前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形同虚设,对经济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是很明显,从而使得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三、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给予财政上的援助。主要包括:①就业补贴。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就业补贴,促进其吸收更多的失业者,以缓解就业压力。②研究与开发补贴。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计划所提出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和专项基金。
2.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是一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补贴。其能够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贴息贷款的具体做法:一是对中小企业的自由贷款给予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分的利息补贴,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供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二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最难取得的长期信贷资金。
3.政府优惠贷款。它主要是指政府用财政资金通过私人金融中介结构,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优惠贷款援助。政府优惠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贷款困难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由他们按一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财税法律。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以《中小企业法》为法律主体,从细致的分类着手,涵盖全面的政策支持及税收制定,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改善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
2.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
3.降低税率。降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的税率,是很多国家较为常见的优惠政策。
4.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建时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环节,以促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5.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中小企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二是降低当期的应税额,从而减少税款。
注:本论文是201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微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研究》研究成果。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税额抵免加速折旧
“十二五”规划中,我国提出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些新兴产业有以下特点: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其外部性表现在创新知识的开发成本高,但是复制成本和使用成本较低,一个企业的自主创新的成果,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所模仿,即是产生了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一个企业往往不能够承担全部研究工作,需要政府的资助和调控;创新活动的不对称性以及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体现在技术不确定性、市场不确定性和竞争不确定性,这三个不确定性变量发生交互作用时,会使意向创新的不确定性程度提高,高风险使部分企业不敢或者不能参与技术创新。以上技术创新的特点证明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对其进行干预,取得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税收政策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税收政策主要从税收优惠入手,减轻企业的创新成本,降低企业的创新风险。
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比较
总体来看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他们主要是直接优惠政策和间接优惠政策搭配使用,税率式减免与税基式减免结合。具体做法主要归于一下几大类:
(一)直接的税收减免政策
对技术创新产业进行直接税收减免,直接的税收减免主要体现在应纳税额和税率的减少上,可以方便有效的直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直接增加税后所得,使得企业调动更大的热情进行创新技术的研发,间接增加了创新研发的资金,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税收的减免表明了政府以税式支出的方式承担了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风险,为高新技术企业简介地谋取了利润。减免税的方式见效快、透明度高,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税后生产成本,纳税人直接受益。
(二)费用扣除政策
(三)加速折旧政策
加速折旧是相对于直线折旧来说的,直线折旧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均匀地分摊到隔年的费用中去。而折旧费时可以抵扣的,因此折旧额越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小,税收负担也就越小。尽管从长期来看,加速折旧和直线折旧的折旧额是相等的,但是企业在前期的折旧提取教多,则在前期会少交税款,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加快及其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
(四)投资抵免政策
风险投资抵免是指允许企业从应纳谁所得额中扣除用于技术研究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作为一种间接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技术创新投资时具有较大的帮助。直接刺激了大量资金涌入高新技术领域。
(五)特定的准备金制度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的全过程都充满了风险,使得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对高新技术产业有着担忧,所以西方国家为了稳定信心,鼓励投资,建立了一个风险分担机制。日本政府设立了计算机的准备金制度,规定计算机厂商可以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用来弥补未知的损失;德国税法允许企业建立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风险投资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新加坡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经批准可以按照应税所得额的20%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
二、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政策制定有所差异,因此各国关于创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各不相同,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具有以下共同点:
第一,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在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在执行起来也有强制力的保证,可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二,各国都采用从税基减免、税率减免和税额减免的方式相结合,从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到生产以及推广阶段都环环相扣予以税收优惠,是整个政策能够有效地实施,实际减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负担。
第三,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结合使用,从开始创办技术创新到最后成熟,投资强度是逐级递增,而投资风险是逐级递减的。大多数国家的税收优惠的重点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后的事后鼓励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税收受益的分割与让渡。
第四,税收优惠方式简便易行、注重效果。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有税额减免、加速折旧、费用扣除和投资抵免等,而且具体的优惠标准及幅度都有非常明显的规定,这样操作上简便易行,而且效果明显。
第五,加强了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考核的管理,既能有效地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和方向,又能很好地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和效益,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技术创新产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的目标,具体表现在: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和鼓励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缺乏倾向性,在如何协调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和改革传统技术等方面税收政策目标不清晰。无论是增值税先征后退还是所得税的优惠,其受益者均为应用新技术成果的企业,而缺少正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及项目的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的税制结构不相符
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却主要以所得税的减免为主,虽然国际上都是这样做的,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这种不适应导致不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税收负担,起到的鼓励效果不明显。
(三)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一个系统的税收减免体系
各个税种之间不能协调一致,完整反映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例如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其研发阶段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是除了营业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转让技术有优惠政策外,其他方面却再也找不到踪影了,由此可以说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一个环环相扣的减免体系。除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鼓励外,对高新技术人才也应该有所嘉奖,可以对他们的技术所得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参考西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我国税收优惠方面的不足,我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取其精华。我国应该建立几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的区域,在其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试行一个完整的税收减免体系,从整个研发到应用再到推广阶段,从所得税到增值税再到营业税,从产业活动再到从事人员,总之覆盖整个点面,来评估整个体系的优惠效果,这样既符合我国国情,也会减少整个的税收管理成本,同时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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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物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政策针对出口服务和外资入驻实施优惠
(二)税收政策针对技术升级与发展生产实施优惠
国外有许多税收政策针对技术升级与发展生产实施优惠,促进了产业升级发展。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减税鼓励企业加大投资,促使物流产业技术升级。其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含两类:一是设备、技术更新的税收减免。如:泰国针对物流企业更新设备(包含进口设备)实施税收减免政策,最高可以减免30%,而进口设备关税为零,这大大促进了企业的设备和技术升级,提高了物流业的发展水平;马来西亚针、新加坡、韩国等很多国家对本国不能生产的运输设备或技术免征关税。二是针对物流企业运营生产增值实施税收减免。法国、德国等许多国家对物流企业的增值税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新加坡按照税项抵扣纳税,允许对于企业外购固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并且新加坡针对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只有7%,税负本身就较低。
(三)税收政策针对新建企业实施税收优惠
国外有许多税收政策针对新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众所周知,所得税优惠在世界各国对物流业的鼓励措施中非常普遍,这主要是因为所得税优惠相比增值税优惠效果更为显着。如马来西亚、法国、泰国等很多国家都以5%至10%之间针对新建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法国还规定对物流中心的境外人员提供全部或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马来西亚税收政策规定,新成立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五年的70%所得税免征。泰国政策规定,新建物流企业可以享受8年的所得税免征优惠。新加坡针对新成立的物流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从2年延长至10年。新加坡规定,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征税率为17%,远远低于我国的税率25%,并且在新建企业五年内给予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特别给予高新技术性质的物流企业五年至十年的免税期。可见,很多国家针对新建企业所得税上给予很大优惠,这有利于新投资进入,鼓励投资者建立物流新企业。
(四)税收优惠政策面向所有物流行为实施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面向所有物流行为实施优惠,可以全面促进物流业的发展。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物流业已经非常成熟,无论是物流技术还是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在国际上位于领先地位,这与其针对物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早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物流业的投资、运营、研发等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税收抵免,经营者可以将与物流有关的商贸活动费用支出、研发支出,直接作为费用进行扣除,而不是作为资本。并且,如果当年研发支出大于前三年研发支出平均额的企业,其增加部分可以享受25%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项政策有效地促进了美国物流业的技术创新。对投资方面,美国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即物流设备可以加速折旧,最短的可以为三年,并且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获得巨额补贴。这有效的促进了物流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推动了物流业的发展。美国的政策针对的产业行为,而不是产业企业,因此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物流行为发生的费用都可以享受物流税收政策。
(五)税收优惠政策与政府经济战略高度匹配优惠
(六)税收政策贯彻整个物流产业过程
物流企业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投资吸收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投资强度不断递增,而投资风险不断下降。国外税收政策贯彻物流服务服务整个过程,实现物流业的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一般强调在投资期和创建期进行直接补贴,即进行直接的扶持,然后在成长期和成熟期强调鼓励,即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换而言之,其强调在事前扶持,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显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尤其是研究性支出。针对物流业的税收扶持将经营性投资行为和研究性投资行为分开,经营性投资行为只享受税收优惠,而研究性投资行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直接补贴的双重优惠。事后鼓励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降低企业与运营风险,体现政府和企业对收入的划分比例和转让,如美国政府允许物流亏损企业向前结转两年,若亏损还有结余,可以结转20年。
二、中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一)税收政策影响的范围大小存在差别
(二)税制结构的科学性和复杂性存在差别
(三)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存在差别
国外税收政策从吸引投资到产业发展成熟推动产业升级都有涉及,并自成体系,而我国针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凌乱。美国、新加坡等很多国家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重视,因此为了充分支持物流企业以及物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从投资到研究、发展、成熟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物流业的税收政策大都单向制定,只针对某类设施、某类业务甚至某个企业。如财税政策方面,财税[2011]24号规定,针对中国邮政公司及子公司的速递业务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此外,国外税收政策针对物流业的优惠非常全面,而我国在某些方面严重缺失。根据上节分析可知,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其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全面,能够为物流业吸引投资者,能够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型和技术性投资,能够激励企业全面开展国际业务,能够鼓励外资进入企业。我国针对物流业的税收政策功能缺失,尤其是针对吸引投资和研究性、技术设备更新的鼓励性优惠上。虽然政府制定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性措施,但其限定范围将提供物流技术服务的企业排斥在外,而只针对物流设备研发。
(四)税收政策体现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别
一方面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国内外存在差别。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为25%,高于欧盟、美国、新西兰等国家或区域的税负水平(一般在16%左右)。我国营业税税率为3%-5%,增值税根据企业规模不同分为13%和17%,而新加坡没有营业税,增值税只有7%。另一方面,税制复杂,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了我国企业税负水平。美国针对物流企业取消了各种小额税收,而我国物流企业需要缴纳十几种小额税收。小额征收的税种,虽然单个额度较小,但是繁杂的税制导致重复计算严重,也扩大了宏观税负。根据2015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报告数据显示,自2008至2015年中国物流业税收平均增速为9.8%,大幅度高于营业收入(4.6%)和营业利润的增速水平(3.3%)。虽然部分区域已经实行“营改增”,但根据调查的927家物流样本企业数据显示,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改革后税负增加了20%左右,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从整体税负水平看,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平均税负水平为20.2%,高于全国同期宏观税负水平(18.3%)1.9个百分点。实际上,比较各个行业的盈利能力,物流业属于比较典型的微利行业。因此,物流业的微利与税负的矛盾,严重影响了物流业的投资水平和长期发展。
三、借鉴国外经验改善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简化税制,切实降低物流业税负压力
通过中外税制结构比较可知,国外以增值税为主,实施简单。我国物流企业所面向的税制结构非常复杂,税负水平较高。实际上,与其他行业相比,物流业的利润率处于较低水平,一般维持在5%左右。如果征缴一样的税种和税率,必然会影响物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因此,需要将物流业作为特殊单个行业处理,降低物流业务的税率。同时,我国复杂的税制不仅提高了征税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物流业的运行成本,提高了物流企业的税负压力。实际上,对比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其简单的税制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因此,简化税制不仅是为了降低税负,更重要的是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提供条件。
(二)减免物流业务出口税率,促进国际物流的发展
(三)扩大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国外的物流优惠范围包含了所有物流行为,而实际上物流业不仅包含只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也包含了其他生产与服务企业中自身附带的物流业务。我国大部分企业都自身保存了一定的物流功能,并且企业内部物流占整个物流业的比重非常高。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物流外包发展不足,大部分企业没有将物流外包。基于这种环境,我国政策优惠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这将物流业的范围大大缩小,影响政策的影响范围。对此,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应该适度扩大针对物流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将范围拓展至所有物流行为,包含非物流企业自带的物流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