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五)转制文化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主要内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八)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住房租赁有关房产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十四)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五、土地增值税
(一)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印花税
(一)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享受契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三)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契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八)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九)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十)部分国家商品储备印花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七、车船税
(一)落实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二)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八、车辆购置税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九、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投资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减按50%征收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云南省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五)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政策
主要内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