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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支持贯彻五大发展理念
主要税费优惠政策
——之二:协调发展篇
本文参考了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
1.尽管有的政策既可归入协调发展,也属于其他发展理念范畴,但仍本着能不重复就不重复的原则作了些调整。本篇中有关内容已编入“创新发展篇”的,删除;拟编入“开放发展篇”的,也删除。
3.在核实中对符合协调发展政策而指引未纳入的内容作为新增入列。
4.部分政策具有时效性,常常作延期处理,故对文件依据作相应调整。
5.校正了个别错误。
§1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
一、民族区域税费优惠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
(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述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政策依据:财税〔2021〕27号
(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地区税费优惠
(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政策依据:国土资发〔2000〕174号
(三)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3.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
4.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
三、边境地区税费优惠
(一)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二)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政策依据:财关税〔2008〕90号
(三)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新增)
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0〕26号、财税〔2011〕8号
四、特定区域税费优惠
“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以下称藏毯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关税〔2021〕21号
§2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
一、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
(一)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2.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4.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3〕65号
(三)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6.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
(四)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政策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
(五)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5.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7.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8.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9.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0.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号
(七)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加快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
(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4项
(三)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到2027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四)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7条
(五)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号
(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591号
(七)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2条第2款
(八)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税〔2010〕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3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
一、助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税费优惠
(一)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1.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3.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二)销售、进口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三)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7年12月31日前,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六)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税费优惠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三、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税费优惠
(一)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1.2027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以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4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
一、促就业保民生税费优惠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三)随军家属创业免税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
(四)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税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3〕26号
(五)支持残疾人创业增值税优惠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4.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以上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税〔2009〕70号
(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
(八)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7年12月31日前,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
(一)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78号
(三)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13号
(四)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税收优惠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
(五)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八)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九)个人出租住房优惠政策
1.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
(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十一)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二)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十三)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74号
(十四)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税费优惠
(一)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
(二)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政策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
(三)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7.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8.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