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11月26日,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确保居住证制度在我省顺利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居住证申领、签发程序
(五)居住证收费。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二、保障持证人权利
(三)成都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在省内其他大、中、小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自主选择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三、明确职责任务
(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总规模,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服务承载能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公安机关负责全省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签注、换发及查验等证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二)做好工作开展。各地要按照省确定的居住证式样材质,在各居住证申领点配置网络终端和打印设备,先期做好系统调试工作,开展业务受理和制证业务培训,确保如期开展居住证现场受理和制作。要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社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条例》各项规定,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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