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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在推动经济进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主动作用,现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施行看法。一、加大税收优待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一)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将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原月营业额5000元进步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到500元。对未到达上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以月度为纳税期限的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微企业,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
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十一)境内小型微型企业在境外供应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训练费附加。(十二)境内小型微型企业供应标的物在境外的建立工程监理劳务、外派海员劳务和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供应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十三)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同学收取的高校同学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与高校同学签订的高校同学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十四)高校同学食堂为高校师生供应餐饮效劳获得
6、的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十五)对小型微型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土地所属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用法税。(十六)对特地经营农产品的小型微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其用法的房产和土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用法税。(十七)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商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
7、司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商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一样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二、维护社会稳定,鼓舞小微企业加强汲取就业(十八)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劳动就业效劳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效劳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8、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训练费附加、地方训练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待,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十九)对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效劳业税目范围内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实行限额减免营业税(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十)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根据支付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二十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
9、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劳动就业效劳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训练费附加、地方训练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待,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二十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0、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训练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训练费附加、地方训练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训练费附加、地方训练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小微企业创新力量(二十三)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15%的优待税率
11、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十四)对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根底上,根据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根据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二十五)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局部,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局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十六)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缘由,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实行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十七)经认定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同学创业园等小型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暂免征营业税
1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用法税。(二十八)对我国境内的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后,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待期,第一年和其次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根据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消费小型微型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待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按规定获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四、改善创业环境,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二十九)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
13、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缺乏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或再担保业务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仍符合条件的,可连续申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预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十一)对农村信誉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
14、业税。(三十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十三)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程度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五、优化效劳方式,削减小微企业办税本钱(三十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对拟上市的重点后备企业在上市自查阶段非主观有意造成补缴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并免予惩罚。(三十五)对小型微型企业未根据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税务机关
16、八)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对新办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遗失补证免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以及副本封皮的工本费。(三十九)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控机具的购机款和第一年效劳费。(四十)小型微型企业可免费参与纳税人学校开展的最新税收政策、税收优待政策以及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那么等培训。(四十一)对国税局已认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立税、训练费附加、地方训练附加、堤防维护费等地方税费,同步由按月申报核定为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的1、4、7、10月份申报上一季度的应纳税额并报送财务报表。(四十二)严格执行简并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环节,简并报送资料,进步办税效率。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办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