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税务总局1月5日在对外公布的有关通知中明确,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国税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关于出租房产免金期间房产税问题,《通知》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金期限的,免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通知自发文之日,即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朱宇)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收房产税,这一贯穿2010年全年的政策悬念至今仍未现形。
此前,各地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只需修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即可。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然坚持改革初期确定的整合现有税种、开征新税的思路。
“修旧”还是“立新”
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1986年10月即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当时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目前拟议的房产税改革,就是将征税对象扩大至个人非营业用房产。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对记者表示,要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取消免税规定。
这一方案,在政府强调税收调控楼市的背景下提出,因为无需开设新税,不涉及人大立法程序,被认为是推进改革的“捷径”。
不过,一位接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告诉记者,目前两部委已经达成一致,整合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新税种———房地产税。这和地方上报的试点方案并不一致。
中央地方想法不太同
将税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这是财税部门推进税制改革的一项原则,也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房地产税收的改革,更是将改革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到了。
目前,丰厚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逐年上升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让地方政府尝到了甜头,在保有环节征税的积极性因此大打折扣。
卖地收入京沪争冠
央企外资楼市狂欢
继上海、杭州之后,北京在2010年已经成为土地收入破千亿的国内城市,很可能在1500亿元的水平线上,力压上海成为新的卖地。
统计显示,2010年,上海全年的土地拍卖将超过1500亿元。2009年,上海土地收入达到1024亿元。2008年,该项收入仅为419亿元。按照所售地块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的平均楼面地价达到10574元/平方米,同比上涨46%。
虽然拥有如此惊人的增幅,但上海却并非土地收入的城市。根据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12月23日,2010年北京土地市场成交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共计252块,土地出让金累计1517亿元。
央企和大型金融机构在2010年仍然延续了强势拿地的劲头。而以和黄、新鸿基、瑞安、汤臣[简介动态]、凯德为首的港台房地大鳄,则一直秉承低调力拼重磅地块的理念。
一线城市商业土地市场的大洗牌,似乎昭示着纯粹的房地产商品市场,已经由全民炒房时代,变为大佬们狂欢的舞台。(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