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现将《闽侯县(不含福州市高新区)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指导价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县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自县政府2009年公布后,一直未进行更新,原指导价格已不适应现行情况。
2.兄弟县区近期也对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进行了调整。
三、主要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我省个人房屋最低计税价格的实施意见》(闽财农税〔2008〕2号)
四、确立的主要内容
1.明确闽侯县(不含高新区)二手房交易价格按共10个区域划分,其中甘蔗街道、荆溪镇、白沙镇、上街镇、竹岐乡、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各划分1个区域,鸿尾乡、洋里乡、大湖乡、廷坪乡、小箬乡合并划1个区域。每个区域内再按房产类型划分为住宅、经营性用房、车位、自建房、配套用房(附属间、杂物间等)等,并对各类型房产进行细化。
2.明确各区域不同房产类型的二手房交易最低税费指导价格。其中:住宅、经营性用房、自建房、配套用房(附属间、杂物间等)按元/㎡计算,车位按元/个计算。
3.明确个人二手房交易最低税费指导价格调整因素。
(1)由于区域内房产类型、房屋年限、建筑结构等差异较大,故考虑其差异程度取相应的修正系数。2000年-2010年竣工的房屋按同类型房屋单价的90%计取,1999年之前竣工的房屋按同类型房屋单价的80%计取(简称“年份系数”)。砖混结构房屋按同类型房屋单价的90%计取(简称“砖混系数”)。拆迁安置房类型按上表同类型房屋单价的80%计取(简称“安置系数”)。即:
住宅、车位、经营性用房的最低交易指导价=建筑面积×相应的交易指导价格×年份系数×砖混系数×安置系数
主办: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闽侯县数字闽侯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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