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笔者所在的浙江省、邻近的上海市纷纷出台利好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与其他部门政策一道,构成利好房地产的一套组合拳,有助于房地产行业回暖。
房地产企业政策
一、降低资金占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将14年前规定的东中西三个区域的土地增值税最低预征率从2%、1.5%、1%下调0.5个百分点,调至1.5%、1%、0.5%,尽管该政策仍未能彻底解决亏损项目预缴税款占用资金及“缴易退难”的问题,但考虑当前“税收收入不及预期”的宏观形势,0.5个百分点实属不易,相信各地会立即依据税务总局的公告下调本地的预征率。
二、吃下定心丸,继续保留普通住宅优惠
三中全会提出: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房地产企业普遍感到一点担心,那就是以往“增值率不到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政策是否延续。这一次,住建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该政策延续。
三、(浙江政策)开始清算即停止预缴土地增值税
按以前浙江的政策,清算开始后,房地产企业仍有尾盘销售的,仍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然后在清算结论中作为已交税金进行扣减。而新政策规定,一旦开始清算,停止预缴,待清算结束后,按尾盘销售的政策进行处理,无疑对企业更为友好。
四、(浙江政策)土地增值税清算二分法
以往浙江大部分地市(县)实行三分法,由于土增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增值额的正负值不能相抵,产生了一种类型增值缴纳土增税,另一种类型增值额为负数但无法与另一类型增值抵充的现象,极端情况下出现项目亏损但土增税金额巨大的现象。这次二分法的规定,无疑可以大幅度消除这种现象。
五、(浙江政策)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项目成本发票尚未取得,势必无法在清算时得到扣除,但等到发票到位后,清算已经结束,实际发生的成本无法在土增税前得到扣除,不甚合理,这次浙江规定,发生上述情况的,3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二次清算,解决纳税人的难题。
购房者、二手房政策
一、契税优惠放宽
将享受首套二套房1%优惠税率的房产面积从90平米提高到140平米。超过140平米的首套、二套房税率分别为1.5%和2%。
二、北上广深二手房增值税政策全国趋同
在严调控的时期,北上广深实行与其他区域实行差异化的二手房税收政策,持有两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需要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全国普遍实行两年以上任何住宅类型均免税。
PS:顺便提一句,在严调控时期,全国除了北上广深以外,也有部分城市自行参照北上广深政策执行,这次应该也一并趋同。
三、(上海政策)个人所得税1%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需要按差额20%征收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一直是自然人在二手房交易中沉重的负担,以前基层局在实际操作中也有核定征收的口子,但法律层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没有明确发文),核定条件模糊,核定征收率也高低不一。基层局担心执法风险,纳税人担心政策不够确定。
这次上海市四部门联合发文在“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小编要提醒的是,上海的政策前提是“个人未提供”,也就是在纳税人没有自行提供原值的情况下,税务局不再自行核实原值,这一点是实实在在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