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核准创造的市(包罗郊区和郊区,不包罗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国民当局的地点地(指建成区限制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当局核准的镇(指建成区限制内)。
(四)工矿区是指还没有创造建制镇非农业生齿超越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地点地,具体限制由县、市当局一定后,报地(市)当局核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开征区域限制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报酬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该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交纳的税款,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一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交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交纳。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使用人防工程建筑的地下、洞内各类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出产、经营和对出门租的,应交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合营使用的房产,和实行企业化经管的职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区分交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的教堂、寺庙;名胜事迹是指按国务院公布的《文物护卫经管暂行条例》,经县当局核准一定的核心文物护卫单位。
第七条房产税计税按照规定:
(一)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概减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较量争论交纳。
房产原值的较量争论,按现行财政轨制规定管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和不契合财政轨制规定的,可按房屋近况,分为框架组织、夹杂组织、砖(石)木组织、其他组织等几何类,由本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生意、撤除房屋等,均从变换、转移、落成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门应加值较量争论,已撤除的房屋其减值部门可在原值中扣除。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交纳,由县、市税务机关一定。
第九条纳税人在接到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的开征告诉后,应在规定刻日内照顾县、市国民当局房产经管机关发表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本地房管机关核实的房屋座落、组织、间数、面积、房产原值及使用环境等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管理纳税申报。出租房屋有租借合同的应附送租借合同副本。
纳税人新建或者采办的房屋应于落成、使用或营业、出租后三十日内申报挂号。
纳税人变换住址、转移产权、变换房产原值、改建、扩建、撤除或者调整房钱等,应于变换、转移、落成、使用或调整后三十日内申报挂号。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经管,遵守《中华国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经管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经管实施法子》的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