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根据该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该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无住所个人个税政策明确
(三)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拉开帷幕
2019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就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流程公开征求意见。
同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及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94号),明确了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义务免除情形,是对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要求的落实。
2019年为首次居民个人所得税适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年份,在全新的纳税申报要求下,如何正确认定及申报全年应税综合所得、合规享受税收扣除及税收优惠以及明确纳税期间、申报要求和申报方式等,对征纳双方均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非居民纳税人协定待遇实行备查制
(五)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陆续推出
2019年国家层面继续推出各项减税降费措施,我们将其中有代表性的政策汇总梳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1、惠及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上述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根据该公告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该政策适用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扩围
4、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上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根据公告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六)中港税收安排第五议定书签署
(七)海外经济实质法案及细则陆续发布施行
2018年1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恢复对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应用实质性活动因素》报告。该报告要求“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引入“实质性活动要求”的规定,否则该类国家的税收制度可能被视为“有害税收实践”。为了响应上述报告的要求,很多低税率国家于2019年期间完成了OECD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国内立法,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
三、2020年税法工作重点展望
(一)大力支持疫情防控
2020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称“新冠病毒疫情”)突然从武汉蔓延至全国。截至2020年2月4日,全国已经累计确认病例逾两万例。由于病毒的严重性与传染性,全国多个城市停产停工,使得本已因中美贸易等原因受到冲击的中国经济更加雪上加霜。2020年鼠年的第一个交易日,A股三大股指集体大幅低开,其中,沪指在开盘大跌8.73%,创下近23年来最大开市跌幅。
应对疫情,中国各级政府部门迅速响应,出台了多项政策以控制疫情、支持经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多部规定,从财税角度积极支持大众战“疫”,具体包括:《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二)税收立法将再提速
为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税收立法正在紧锣密鼓推进,2019年进度明显加快,2020年预计会进一步提速攻坚。我们预计,契税法、城建税法有望通过,印花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等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税收立法对我国税制改革有着深远而积极的影响,立法的推进能够更好地引领和规范税制改革、保障税制改革成果同时也为未来的改革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