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出租不动产(注意只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出租人免租期内应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承租人免租期内不应缴纳房产税
1.租金收入的确认
2.租金支出的确认
三、涉及免租期租赁的税会差异分析
(一)租金收入的确认
(二)租金支出的确认
四、案例解析
该门面房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每月计提折旧1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甲公司所在地区规定房产税按原值缴纳时可以一次性扣除30%计算。
问题:出租房的财税处理
解析:
(一)2018年度的财税处理
1.甲公司2018年9月取得房屋租金126万元(含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交增值税=120万元*5%=6万元。
借:银行存款126万元
贷:预收账款12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万元
2.收到租金120万元,应计房产税=120万元*12%=14.4万元;同时,2018年9月至12月属于免租期,应按财税[2010]121号还要计算按原值计算的房产税=300万元*(1-30%)*1.2%*4/12=0.84万元。合计应交房产税=14.4万元+0.84万元=15.24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15.2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15.24万元
3.免租期内收入的确认:2018年9月至12月为免租期,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将租金总额在包含免租期在内的整个租赁期内分摊,假定采用直线法,则2018年9月至12月应确认的收入金额=120*3/(12*3+4)*4=36万元。
借:预收账款3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36万元
4.免租期内应计提折旧=1*4=4万元。
通俗的讲,2018年度会计处理只确认了36万元的收入,而税务处理需要确认收入120万元,税务处理比会计处理多出了84万元的收入,则84万元就需要提前缴纳所得税21万元,但是这21万元税款可以以后年度通过少交而抵扣,自然就属于企业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1万元
6.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租金收入虽然是提前取得,但是并不满足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可以分期确认的条件,因为是分年取得而不是一次性取得的,所以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因此,甲公司在2018年度租金的应税收入是120万元。
(二)2019年度的财税处理
1.收到租金
借:预收账款108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108万元
3.房产税:2019年度应交房产税=120*12%=14.4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14.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14.4万元
4.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12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12万元
5.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确认收入108万元,税务处理确认收入120万元,二者相差12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25%=3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3万元
由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为108万元,税务确认收入120万元,二者收入相差12万元,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三)2020年度的财税处理
2020年度的财税处理与2019年度的财税处理一致,不再赘述。
(四)2021年度的财税处理
1.会计确认收入:2021年度收入额=120*3/(12*3+4)*12=108万元
借:预收账款72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72万元
2.计提折旧
3.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确认收入108万元,税务处理确认收入0万元,二者相差108万元,应冲减以前年度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8*25%=-2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7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7万元
4.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为108万元,税务确认收入0万元,二者收入相差108万元,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8万元。
(五)财税处理总结
将2018年至2021年的财税处理总结如下:
说明:上表的“差异”就是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