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数据局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0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为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卫老龄发〔2024〕6号)、《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加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1.健全居家服务体制机制。依据《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3〕18号),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建立台账,开展定期巡诊服务。基本养老服务与居家医疗服务要有效衔接,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健全定期探访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全面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各区县、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家庭内建立病床,为符合条件的建床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治疗、护理和康复等医疗服务。依据医保政策变动、物价和医疗费用上涨等因素,动态调整建床医保支付费用,进一步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4.加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建成100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完善落实医养结合服务中心评估标准,提升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化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失能和常见病预防能力、慢性病管理能力。加强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推广八段锦、太极拳等老年人适宜运动,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国家当年目标,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优化机构医养结合服务
(四)健全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五)提升老年医疗服务水平
11.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推广失能预防干预方法与技术。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进一步加大肺炎、流感等疫苗科普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老年人免费接种。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开展老年人健康评估、护理需求评估,推行分级照护模式。加强老年人多发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早期干预,延缓疾病进程,提高多病共治能力。开展安宁疗护建设,发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建立完善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标准和医养结合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实施“城医联动”项目,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盘活资源,将部分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转型改建为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护理中心。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加强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持续促进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支持安宁疗护科发展,加快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85%。(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作用
13.提高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可及性。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等融入医养结合服务全过程,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服务宣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202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全部能规范提供6类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4.培育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中医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公立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养老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16.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在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应对提供居家医疗、家庭病床、医养结合等服务的医务人员适当倾斜。推进医师区域注册,鼓励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一)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部门准许开展派出符合规定资质的医护人员为居家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其中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收费,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由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招标确定。(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盘活土地资源。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开发区要将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重大民生问题、提高老年人健康养老水平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强化制度创新、政策保障、财政投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以养老服务为基础,以医疗卫生服务为支撑,医养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考核督导。建立完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开发区要强化督促落实,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监测和评价制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办督导,确保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