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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基本情况

“秦创原”是以陕西省“西部科技创新港”等创新平台为总窗口、全省高新区为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和高校、院所、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开放共享创新平台,其核心是聚焦建设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和两链融合“促进器”。2021-2022年“秦创原总窗口”共新增入库科技型小微企业300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700余家,完成技术合同交易额约238亿元,新增科技成果转化企业420余家。两年来新增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9家、创新联合体8家、工程研究中心7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23个。政府打造“秦创原”十大特色产业园,明确“3+7+N”的主导产业,以投行思维引进隆基绿能等478个项目,总投资为4652亿元。

(二)税收服务“秦创原”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措施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围绕陕西省委省政府“秦创原”创新高地建设战略,从强化税费政策落实、优化便民办税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人才激励、资金配套等方面,主动融入、优化服务。

2.在数据分析方面,运用“需求+数据”思维,打造标准化服务“样板间”,推动服务团队标准化。拓展“服务+分析”模式,打通税收大数据助力产业链路径。运用系统思维和集成思维优化税收服务工作,实现“管理+服务+分析”的工作链条延伸。深挖细掘税收大数据这座“金山银库”,不断盘活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凭借对经济运行信息的及时反映、准确分析,逐渐探索形成了一套涵盖税源结构、发票申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关键指标的分析模型,客观反映“秦创原”企业发展状况,在服务科学决策方面形成独特优势。

(三)调研目的

当前,企业在科技创新发展中,尤其是在培育和引进科技人才、加速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专利技术进步、知名品牌打造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如何运用好税收杠杆作用、带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近年陕西“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旨在解决当前税收服务企业科技创新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

二、调研总体情况

(一)问卷调研

(二)座谈调研

(三)实地走访

调研组重点走访了“秦创原”代表性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对“秦创原”平台建设以及税务机关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走访对象包括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20余家企业。在实地走访企业的过程中,纳税人充分肯定了“秦创原”税务管家服务、“秦创原”十大产业园区专家服务站,认为这些举措在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便民办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有力支持了企业创新发展。

三、调研反映的主要问题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结果,部分企业认为,税收促进“秦创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仍然存在以下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主体的设置上细化不足(30.4%),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较窄(28.7%),研发费用扣除政策不够完善(39.7%),投资激励政策力度不强(21.6%),人才激励政策不足(27.3%),税费政策促进科技创新的系统性和稳定性不足(26.2%)。

(一)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细化不足

(二)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较窄

(三)研发费用扣除政策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基本为税基式优惠,在税额优惠方面尚存较大的政策优化空间。当前,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上加计75%进行税前扣除,这种面向所有企业、以固定比例扣除的方式,没有考虑到不同企业间的规模大小和项目研发难易度,从而降低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对于适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加计扣除政策与低税率优惠会形成部分对冲效应,政策激励研发投入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投资激励政策力度不强

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0%的企业认为获取创业基金支持有一定难度,16.67%的企业认为获取非常困难。究其原因,46.67%的企业认为是创业投资机构的要求太高,23.33%的企业认为程序过于复杂。

(五)人才激励政策不足

调查问卷结果显示,64.52%的企业在发展阶段急需人才激励,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不足。具体而言,我国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以企业为主体,针对人才创新激励不足;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较少,不利于激发个人参与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此外,企业科技人员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获得的现金奖励收入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最高适用45%的税率。该规定仅是对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给予减免,对科技人员取得实物等其他形式奖励暂未有减免规定;况且,该政策仅规定了减按50%计入收入这一统一比例,对于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不足,不利于调动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

(六)科技创新优惠政策系统性稳定性不足

首先,我国尚未建立完善有效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网络,政策系统性不足。我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产业、行业、技术领域、企业类型等方面都有各自的适用标准,纷繁复杂且分散于流转税、所得税等各税种之中。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亏损向后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其他优惠均为适用于多数企业的普惠性税收政策,没有考虑到处于不同企业生命周期以及不同规模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风险承受、研发能力等差异。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足。在已出台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中,大多都是以“通知”及“公告”形式发布,且政策规定实施期限集中在“3年以下”,期限较短或变动过于频繁。对于研发科技类企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作用到企业科技创新环节需要一定时期才能显示出来,而一些处于研发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能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而在决策和研发中出现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创新。

四、税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建议

本次调研问卷中设计了关于“税务部门从哪些方面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最有效”的调研问题,共列有六个选项供纳税人选择。调研结果显示,排名靠前的选项主要有:优化研发创新政策、运用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完善投资激励政策、增强政策系统性和稳定性等方面。调研组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对照企业科技创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与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就税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

针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覆盖面等方面问题,调研组建议如下。一是扩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将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等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二是取消主体限制,或者弱化主体身份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更多地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情况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化促进研发投入的税收激励政策

针对企业研发费用扣除等方面的问题,调研组建议如下。一是为吸引科技创新企业积极参与项目研发,建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央驻各地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应用的企业、知识产权机构、众创孵化机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各级各类种子创新平台、企业创新平台、研发平台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等“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当年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二是激励研发成果孵化应用,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和推进合作研究项目,将重大应急性技术攻关科研经费和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纳入可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内。三是探索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税费政策。例如,对具有研发功能的非营利机构转让科技成果全部所得免征所得税,以解决此类非营利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之间的矛盾。四是对推进成果定价、促进成果转化(特别是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支持国家级科创平台和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成果完成人(非营利机构的正式员工)创办企业、高校院所转化成果的个人补贴和个人奖励(包括非现金奖励),视贡献度减半征收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投资激励的税收政策

针对投资激励政策力度不强等方面的问题,调研组建议如下。一是在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针对金融机构向科技创新类企业贷款的专项优惠政策,如加计扣除利息收入等,以激励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创新类企业发放贷款的指向性,缓解此类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适度放宽初创期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初创期企业一般不符合认定条件。建议适度放宽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准入门槛,使更多的科技创新类企业能够受益,增加企业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

THE END
1.车位成本扣除可售建筑面积购进房产抵扣等热点税收问题64个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https://www.360doc.cn/mip/1007822287.html
2.所得税优惠政策(精选十篇)华税律师在查阅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国32个省、市、县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国家层面: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ded36s8.html
3.公司公告以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63,898,951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44,458,484.27元,尚余可供分配的利润7,205,300,266.51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 六、本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涉及的公司未来计划等内容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basic.10jqka.com.cn/api/stockph/pubInfo/14015901/
4.陕西金叶(000812)公司公告陕西金叶: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926.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6,898,132.72 47,018,458.65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488,786,859.17 264,020,998.36 负债合计 1,899,927,829.35 1,588,978,816.90 所有者权益: 4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股本 768,692,614.00 768,692,614.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https://q.stock.sohu.com/cn,gg,000812,81604568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