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46项税收优惠(2023.3.4更新)政策增值税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4、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5、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6、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9、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03

个人所得税

1、疫情防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全年一次性奖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3、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5、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8、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THE END
1.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图解税收你问我答: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政策文件 >图解税收 索引号: 11610000160006543/2024-01465 主题分类: 图解税收 发布机构: 陕西省税务局 标题: 你问我答: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涉税问题看这里!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03-21 发布时间: 2024-03-21 废止时间: 你问我答: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涉税问题看这里!发布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4/3/21/art_15173_559457.html
2.早安楼市:陕西房产税正式实施央行公布最新一期LPR数据3.遂宁、咸阳推房企帮扶“一对一”政策 4.郑州成立楼市纾困基金 5.央行公布最新一期LPR数据 6.中国首部《建筑行业电子签名应用白皮书》发布 7.重庆地产集团20亿中票将7月27日付息 1.《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正式印发,2022年7月18日起已施行,其中重点提出房产税属于房地产税的一https://m.anjuke.com/youliao/detail/96199763/
3.最新政策发布!2024年陕西省专精特新修人企业上市支持首台套新陕西省提出一系列举措,包括梳理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提升增量专利质量、支持中小企业专利转化、利用资本市场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推动专利产业化,打造专利密集型经济。同时,通过政策激励、金融支持和组织保障,营造良好的转化环境。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https://blog.csdn.net/wotao13053132051/article/details/138335562
4.陕西省印发房产税实施细则:减去原值20%征收,非经营房产不征税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此规定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本次政策主要涉及《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两大方面,那么,此次政策有哪些影响,本期重点解读。 一、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解读 1.哪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https://xixinews.com/gengduo/2022/0722/22126.html
5.全国各省最新IPO上市补贴政策汇总(2021年版)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一)境内上市 1. 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634698342809796851
6.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2-24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961 评论人次: 0 https://law.esnai.com/do.aspx?action=show&lawid=198903
7.陕西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房产税≠房地产税[摘要]2017年7月26日,陕西省政府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该通知并非新增或制定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而是根据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对之前的政策中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应性修订。此次调整的内容是什么? 2017年7月26日,陕西省政府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https://zhishi.fang.com/xf/xian_301004.html
8.资源税计税依据及税率(最新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全汇集)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第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https://www.niuacc.com/zxsscl/476145.html
9.5类房产免征税这对刚需者有何影响?楼盘网8月2日讯:近日,房产税刚需房房价房产政策发布了最新消息。 最近房产领域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浩浩荡荡的“租售同权”还没落幕,陕西省政府出台的一则关于印发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在网上又引发了大批网友热议 日前,浩浩荡荡的“租售同权”还没落幕,陕西省政府出台的一则关于印发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在网上https://cangzhou.loupan.com/html/news/201708/2819862.html
10.2024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大家都在问2024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在福建省上班,在上班期间受了工伤,想了解一下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知道的朋友提供一下帮助,非常感谢。 你好关于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1年9月4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11〕80号印发。该《办法》https://www.64365.com/special/2018sxsfcsssxz/
11.供给对需求的适应性10篇(全文)综合上述,影响住房需求的几个主要方面--人口老龄化,二套房贷款相关政策,房产税。都将使居民对住房的需求有所下降,至少可以提醒大家不要再跟风炒房,促使房价畸形发展。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此时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是大于需求的。所以,无论是基于投资性买房的市民,还是用于居住性买房的市民都要三思而后行了,切忌跟风炒房,https://www.99xueshu.com/w/ikeyl2q4r6c3.html
12.公司公告以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63,898,951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44,458,484.27元,尚余可供分配的利润7,205,300,266.51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 六、本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涉及的公司未来计划等内容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basic.10jqka.com.cn/api/stockph/pubInfo/14015901/
13.《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7月20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传来消息,《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正式印发,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https://wap.cqcb.com/shangyou_news/NewsDetail?classId=9252&newsId=4963608
1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正>陕政发〔2022〕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7月4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http://www.yidu.edu.cn/246010/detail/article/655aab94617c3958580d0e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