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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二、办理材料
1、即为闲置地处理意见;2、视情况提供,已供未用的提供
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原件
宗地现状情况,注明宗地用途与建筑物用途;由分局或申请人出具,须盖章、拍摄人、提供人签名
复印件
市级以上规划部门合法的补办出让前、后规划批准文件;应均-函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1)地籍图(3份)(2)宗地图(6份)(3)数字化地图电子文档(PS格式)
原件;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或用途变更的提供
补办出让红线、规划红线、原划拨用地批准红线叠加示意图;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交易成交通知》;审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退件处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全文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