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印花税税额为租赁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注: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依据: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都是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一次性缴纳
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印花税就要缴纳,比如我签订了5年的房租合同,则应一次性缴纳5年合同金额的全部印花税。
依据: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不退税
印花税一旦缴纳不得因为合同中止而退税,因此印花税属于一次性的,不存在反悔的情况。
依据: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双向税
合同印花税属于双向税、行为税,一经签订,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
依据: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有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有减半征收的优惠,一般纳税人不存在减半优惠。
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9〕13号)
区别对待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需要区分住房还是商铺?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商铺写字楼等,是要征印花税的。
依据: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先预缴,后补缴
对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只是规定了日租金是多少的,这类合同不需要按照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依据: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成文日期:2019-4-15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5日
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3-3
国税地字〔1988〕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成文日期:1988-1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对营业账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废止第十三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
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人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签订融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个人买卖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签订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夫妻房产加名,是否交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夫妻房产加名不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公司未到账的注册资金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注册资金不征收印花税。
我公司今年10月增加了注册资本,会计上已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请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按照多少的税率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因此,企业资金账簿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应就增加部分缴纳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是否可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发生购销行为,但是没有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租赁合同只约定了每月支付的租金,未约定租期,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现在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印花税是否在税局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恢复代征印花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六号)规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恢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印花税。
购买软件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需要,按什么征收品目交?
购买软件使用权,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要不要缴印花税?
印花税借款合同税目征收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省级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他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要缴印花税。
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半征税优惠?
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财税[2019]13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咨询服务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计征范围实行列举法,不再条例列举范围内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二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第三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附件一《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执行。
第六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核定期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期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印花税。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附件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三)。
税务机关在检(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在检(稽)查年度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补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税额。
第八条纳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次月开始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第九条纳税人已贴花的应税凭证,可以在申报缴纳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印花税税款时予以扣减,纳税人应当同时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贴花应税凭证的名称、金额、已缴纳印花税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并完整保存已贴花凭证备查。
第十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为一年,在核定期限内不得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
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税目
企业类型
核定依据
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
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
70%
商业企业
50%
外贸企业
9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各类型纳税人
工程承包收入和发包支出
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支出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支出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收入、支出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收入、支出金额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支出金额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支出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
收入、支出金额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附件二:
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
纳税人(单位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代理人
代理人地址
申办事项联系人
申请办理事项
1、□停业2、□提前复业3、□核定征收方式4、□取消核定征收方式
5、□定额调整6、□纳税账户变更7、□首次申请汇总纳税
8、□新增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纳税9、□其他:
申请办理事项原因说明:
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
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申请人)
年月日
委托代理合同编号:
代理人(法定代表、自然人纳税人)签名: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申请办理有关涉税申办事项;2、申请时申请人需盖章签收受理类文书。
附件三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深地税事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我局决定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对你单位如下印花税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征收。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印花税。
若你单位对我局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应税凭证类型
……
联系人:
税务机关(签章)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第一份纳税人存,第二份税务机关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