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24年第1号2024-2-5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述情形可申请减免受损当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上述情形可申请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上述情形可申请免征不能正常使用房产、土地,自不能正常使用当月至恢复使用当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亏损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不低于纳税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10%。省政府文件对减免条件、减免幅度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五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在减免税申请报告中写明符合条件的说明。
4.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文书。
6.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情形的,应提供发生亏损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其他事项
困难减免税按年管理,由具有核准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公告第一条第二、五项政策的具体减免范围、幅度(额度)、年限由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情形的,一般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提出减免申请。纳税人对减免税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申请享受减免税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中,纳税人均需要发生亏损,对于承担公共职能的纳税人,其“亏损”额,可剔除因承担公共职能而获取的政府补贴金额。
《公告》第一条第三项中,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公告》第一条第二、五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以年度财务报表确认“亏损”情况。新办的纳税人,以税务部门作出审核决定前,最近一次所得税申报表或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两类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的办理资料
《公告》第三条第二项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纳税人已准确申报房、土两税税源明细信息的,直接在办税系统获取并经纳税人确认后,可不提供不动产权属类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纳税人已准确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的,直接在办税系统获取并经纳税人确认后,可不再提供。
(四)其他事项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困难减免税的核准权限和纳税人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税的期限,并明确了信息报告有关要求。其中,减免年限是指纳税人享受该项减免税政策的年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