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企业,是需要核定征收的。对于这些特定的的情形虽然前后有过一些规定,但是,在实际中,目前通常采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对于企业如果属于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了属于特定纳税人外,实行核定征收。
二、特殊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因此,对于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符合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存在其他不适用查证征收情形的,也需要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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