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核定征收率。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自10月起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核定征收率。自2010年10月1日起,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相比10月前,调整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一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原来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情况: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3%,其他项目为2%;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2.5%,其他项目为1.5%;二手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房为1.5%;商铺、别墅为3.5%,其他项目为2.5%。而对于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地税部门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了调整,新的执行标准是:自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定率调整有保有调,可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控作用
据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通过细化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拉开预征率差距,同时,以不进行预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做到有“保”有“调”,有效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控作用,助推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土地增值税简介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办法为: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销售收入额×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按房地产收入(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房地产成本、费用进行测算,填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核表》后,上报县(区)局和市局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组审批确定后执行。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预征率的两倍。(本组文字东江时报记者黄岸媚通讯员刘慧周何力邢欢余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