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挂靠方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涉税问题的回复
问题1
我公司因无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在2019-2021年挂靠别的单位,为政府做市政园林施工,财务核算不太规范,目前存在4000万左右无票成本费用,其中:工程施工工程款1000万多万、财务费用中融资借款利息1000万多万、管理费用中1000多万,对于企业所得税,被挂靠方之前由税局核定征收,后改为查账征收,现工程完工结算收入,存在无票无法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被挂靠方要求我公司额外承担约1000万所得税!我方目前有无弥补措施,可以适当降低所得税税负负担
另外,针对确因实际业务合理发生的成本费用,但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实务中,具体还需和主管税务局沟通协商解决。
问题2
当时签订总包合同(非甲供材),现在能否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施工中监控设施这部分剥离出来,做成甲供材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2019年8月的解析——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的应对思考
一、W市文件出台规范意见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特别是针对原地税管辖的建筑餐饮行业核定征收面较高这一现状,国家税务总局W市税务局于2019年3月8日出台了《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
(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1、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2、连续两年以上零申报且未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比照新设立企业处理。
(三)以下类型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
1、上一纳税年度收入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定规模”的企业);
2、权益性投资资产占资产总额50%的纳税人;
3、需经政府审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审计的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
4、原已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上年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原则上不得再转为核定征收方式。
二、Z市会议明确过渡方案
Z市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为了规避执法风险,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引导核定征收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帮扶建安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参照增值税管理办法对老项目管理备案结果,结合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时点,以及营改增时点判定,给予特殊处理口径:
(一)对涉及到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前老旧项目的收入按照现有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年度应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再要求企业对老旧项目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凭据。实行查账征收后的新项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技术上在纳税调整表里以当年旧项目收入×(1-应税所得率)换算后调增当年成本费用;老旧项目已取得的成本发票,相应调减换算后的成本费用,不得重复列支;当年老旧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摊当年费用,相应调减换算后的成本费用。
(三)企业应建立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前的项目管理台账,并分别按照项目核算成本,归集如下材料备查:
1、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参照增值税的备案结果,不再要求另备材料备查;
①开工许可证(开工令);②工地民工团体保险单;③劳动局民工保证金缴纳证明;④履约保函开具证明;⑤项目申请用水用电单据;⑥原材质检报告;⑦经审计的竣工报告。
(四)本口径适用于建安企业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之前的老项目。从转变征收方式当年度1月1日开始执行。
三、建筑企业观望或者应对
随着查账征收方式在各地的不断推进,民营建筑企业的反响不一。有的会计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有的老板依然躺在“怀旧”的摇篮里面;有的企业在查账征收前将完工和未完工项目全部确认收入,有的企业将核定征收期间取得的税务发票全部带到查账征收期间计入成本费用。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笔者建议建筑企业千万不可坐等观望,而应当积极主动应对。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破题。
(一)梳理完工和未完工的全部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工情况:分项目确认是否完工或者未完工,完工进度;是否结算或者决算,结算进度。
2、收入情况:分项目确认已收款和待收款金额,已开票和待开票金额,会计已计收入和待计收入金额,增值税已申报和待申报金额,企业所得税已申报和待申报金额。
3、成本情况:分项目梳理工程施工期末余额,其中:取得合法有效发票情况;分项目梳理工程施工待发生金额,其中:预计取得发票情况。
4、固定资产:分别明细项目梳理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取得发票情况、已计提折旧金额、待计提折旧金额。
(二)梳理征收方式转换期间的问题
比如,甲公司梳理问题如下:
1、2019年收取前期2018年前已完工的工程款如何入帐。
2、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这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关系如何衔接。
3、2019年收取前期1.3亿元按核定征收方式的工程收入时,项目无法提供全部成本,因核定的时候公司未要求项目提供正规全额发票入成本,而且项目账目不健全,像这样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