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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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居民预提所得税税收风险管理

预提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一)税务机关与非居民企业对境内、外所得划分存在分歧

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在境外发生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属于不予征税范围,但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个人)的劳务等行为难以进行实地检查,因而无法准确确认劳务发生地是否确属境外。具体表现有以下两方面:

其一,税务机关在开具《税务证明》的过程中,很多非居民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国外为中国企业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一方面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属于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的范围,但实际上非居民企业完成设计后又派员来境内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这部分费用是否已包括在设计费中,税务机关很难查证;另一方面,存在合同中注明境内劳务占整个合同的很小一部分,实际上大部分劳务在境内进行提供的情况。由于劳务费已经提供完毕,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判断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外完成,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内完成的,只能根据税务机关人员的经验来判定,往往会造成税款的弹性征收。

(二)依规定当场出具《税务证明》难度较大

(三)非专利技术的判定难度大

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大征管难度

加强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切实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宣传

1.广泛开展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宣传,印发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宣传提纲,将预提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印发给企业。

2.向企业详细讲解预提所得税的征免税项目,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3.向企业宣传不履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使企业全面了解预提所得税的征免税项目与扣缴方法,这样就提高了企业自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意识。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和售付汇税收的日常管理

(四)保持税务机关预提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稳定性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而且这项工作对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保持预提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该项工作连续性,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制改革;科研创新;税收管理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现状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的的工作范围存在问题

(二)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困难

(三)税收优惠政策增多,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多大十余种,比如抵免税额、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免税收入等等。但是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对于企业的影响大有不同,甚至有的方式会相互影响、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四)税收征管信息共享不及时、工作效率差

我国地税局使用的税务系统是在国税局的要求下根据该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所开发的税务系统,但并不是全国统一的税务系统,这就是各地区的税务信息不能够即使的共享和分析,再加上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的不断调整和改革,信息既不准确也不及时就使得企业内部自身发展缓慢,税务部门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大大降低。

(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交叉区域,不利于征管工作的开展

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交叉区域,也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单从一个税种来看,是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的,但是对同一笔收入先后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会造成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还会使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征管工作难以开展。

三、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我国税收制度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而税收制度能够直接显示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这就使国家对于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重视。同样,在我国不断进行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认识到当前国际上的税收竞争压力,在压力刺激下提高我国的税收竞争力,同时也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一方面,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将税率下调,我国也可以尝试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建立起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后,尽量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交叉范围,较少重复性征税,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能够从容应对国际上的经济竞争。

(二)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

目前国际上的经济竞争大部分都十分重视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而且科学技术也是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手段。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应该把税收优惠的重点转移到研发支出上,由重视减免税额转向重视减免税基。而且政府可以规定只要企业内部进行自主开发和研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开发,同时对于新型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模式进行管理和审查,防止出现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局势下也逐渐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中小企业也是促进就业的一个有效场所,所以世界各国对于中小企业都给予了税收政策上的优惠。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降也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主要也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的,以每个企业的生产力为前提。应用不同的优惠手段,由直接的减免税额转变为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其他方式。而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下列手段:扩大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于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中小企业实施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同时定期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调整;对于利用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企业,给予退还一定比例的税额优惠;对于在准许范围内的企业净亏损,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四、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虽然现在大中小企业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受国际上的经济形势和我国的国情影响,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通过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和自身的自主研发水平,使我国企业能够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杨虹,黄云.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与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变化[J].税务研究,2005(9).

[2]闫海.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创新[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8,6.

[3]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11世界税收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一、依靠科技创新,让所得税税源可“视”

针对铁矿、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的产量和销售的监控双难问题,为避免税基受到侵蚀,市地税局又依托科技创新手段,在重点铁矿、煤炭开采企业的矿井出口处安装“远程电子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该系统能通过“摄像头”和“轨道式传感称重器”,实时记录井口出车量和矿产品重量,并将记录的信息自动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电脑监控系统,实现了矿产品开采企业生产产量的可视化监控,达到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泉控管的目的,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煤炭企业收入无法核定,行业企业所得税无法有效管理的问题。从2007年8月到年底系统安装以来,全市煤矿企业申报产量达到140多万吨,同比增加30万吨,增长了58%,入库企业所得税381万元,同比增长67.5%。通过系统的监控,使征管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采矿企业自觉纳税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税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二、注重数据分析,让所得税税源可“控”

三、规范行业办法,让所得税税源可“增”

四、加强机制建设,让所得税税源可“挖”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随之出现,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作为地方税收的重点管理对象,在税收计划任务与实际税源相互背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强化征管增加收入的功能显得特别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有失税收公平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不仅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1、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其内在制约机制被明显削弱。

2、建筑业中的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经营性质相似,但适用税种不同,税负相差悬殊。以安装业和加工业为例进行对比,若安装企业不将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收取安装费1000元,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3%计算,则应征营业税为30元;而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收取加工费1000元(不含税价),以耗用辅助材料200元计算,应征增值税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装企业负担的税收不及加工企业的零头。

(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认定纳税征收方式必须考虑的因素。各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核算目标要求,对各种核算办法进行综合对比后选取有利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所选取的会计核算方法正确合法,但这种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核算方式,导致了实行查账征收企业的施工成本、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各不相同,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是产生税负不公的因素。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

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镇工程,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新征管法规定的报验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和外地企业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进行税收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征管中,报验登记管理流于形式,本地企业发生外出经营活动,积极主动按规定申请开据《外出税收经营管理活动证明》,工程完结后,回到主管地税务机关便不再履行登记管理;外地企业到本地施工,如果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纳税人也不到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再也无法追回了。此外税款申报缴纳也极不规范,一些企业长期只申报不缴纳税款,或者只缴纳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并未体现。

(四)税务部门缺乏科学有效的征管机制

税务部门将征管质量考核日常化,粗放型的认定征收方式、企业财务核算的随意性选择、报验登记管理的漏洞和纳税申报的不规范都说明目前的日管工作中“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还很严重,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衡量税收征管的唯一标尺,而大量繁杂的基础征管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税收征管制度基本健全,但内容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制度是改变我们目前建筑企业征管现状的突破口。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改进建议

(一)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科学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加强税源监控

(三)辅导宣传税法知识,逐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办法

税务征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高低,是决定税收征管质量的内外因素。税务机关应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积极培养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现状,采取辅导培训日常化与个别宣传辅导相结合,典型实例警示教育宣传与专题辅导培训相结合,多渠道、多角度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随意选择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核算的现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取证的基础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区域经济实情的、规范化的财务核算指导办法,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核算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四)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

2、通过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强化对涉税会计科目的监控。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重视日常项目监管的基础上,将巡查活动延深到对各企业收入费用及往来会计科目的监控。因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向建设方预借工程款,作为借款事项进行财务处理;有的企业将取得的工程款记入各类往来性会计科目,不进行收入核算,同时加大“工程施工”科目的发生额,使收入与费用的接转不匹配,人为性调节会计利润。对以上情况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及“工程施工”科目的监控,对以上会计核算科目实行动态监控,严防企业推迟缴纳或偷漏各种税款。

3、建立电子征管综合档案。“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中”税收征管也应与时俱进,建立企业综合电子档案,将各企业的基本概况、日常纳税情况及各税收管理员巡查活动,逐月记入电子档案,作为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综合评价和对税收征管日常考核的标准,同时建立建筑业发票开具与纳税情况电子稽核档案,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按票号、工程项目、开具日期及金额逐月逐企业登记,并记录完税证明及金额,次月由票证管理人员逐票进行复核稽查,确定票证是否相符,票款是否相等,使发票管理更加规范,也使税收征管工作由对企业外部检查转变为税务部门内部自我检查。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梁鑫(1972―),男,陕西省永寿县人,陕西科技大学,工程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2]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协调

综观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实现税制优化的最大问题就是忽视了税制的实施条件即税收征管,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落后性的矛盾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因此,有必要把税收征管纳入税制优化的研究范围,将优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税制设计时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

一、我国税收征管对税收制度的制约机制及其表现

(一)增值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差距

增值税制的征收环节、专用发票以及申报办法管理漏洞较多。例如,增值税征收环节的异常申报现象居高不下,存在大量的零税负低申报现象。这里面虽然有企业购销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更多的则是企业利用征管漏洞有意偷税造成的。税务机关对此种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管,也缺乏严厉的处罚,这也是导致企业异常申报现象居高不下的原因。

(二)企业所得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差距

企业所得税制的运行,从税收征管来看,存在对汇总纳税成员的管理不配套、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征管落后以及非税务部门与税务部门多头管理等问题。例如,目前我国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对滞后,造成税款流失,管理混乱,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在纳税主体的确定上情况不明,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不是以法人资格确定纳税人的,税法规定要同时符合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在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权重组等改制后,内部管理要做相应调整,税务部门不可能参与每一户企业的改制过程,使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变得复杂且操作困难。

2.企业改制后新旧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事宜衔接困难。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按年计算征收的税种,而企业改制是在年度中间进行并完成的,分立、合并企业改制前后的工资、利息、捐赠等项目的基数、标准及调整如何衔接,应纳税款、已纳税款、应补应退税款如何衔接,企业在改制前进行的资产清查中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如何过渡到改制后的企业中去,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的承担和清理等等问题难以解决。

3.企业改制后投资主体呈多元化,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企业集团的形成,直接冲击着税制改革时,按隶属关系、投资主体划分所得税收入归属的规定,为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上带来了新的难题,也对企业所得税的日收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与征管水平的差距

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格,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的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二、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对策

税制改革中对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方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改变征纳税环境,改革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

(一)改变征纳税环境

首先,改变政府形象。任何国家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本质。如果这个国家腐败盛行,税收管理也就不会成为一块没有腐败的圣地。改善政府形象有两条途径:一种是采取纳税人教育运动,以便使纳税人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另外一种方法是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

其次,尽可能增加使用像所得税这样能用较令人信服的方式将支出和税收联系起来的工具,以逐渐改变人们对税收的态度。

(二)改革管理方式

首先,培养优秀的税务管理干部。税收管理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如果税务管理部门中存在大量低报酬、缺乏训练、没有动力的公务员,难以避免造成管理漏洞,甚至腐败。创造一个优秀的税务管理干部群体可以通过改革现行税收体制,利用制度约束来提高税务干部的管理水准;还可以通过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如计算机来提高税务干部的管理水平。

其次,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率。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的税务机关通常具有机构臃肿、缺乏培训、地位低、工资低和设备陈旧短缺等特征。改变这些状况最有效的措施有:修改法律,建立信息对称制度并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机构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信息损失;为税务人员设定考核目标,建立绩效制度等。

最后,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如我国现行的三分离模式,即稽查、管理、征收三分离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内部监督制度。国外还有一个经验,就是尽量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谈判的空间越大,纳税人行贿、税务人员索贿以及双方合谋的空间就越大。这就要求税收制度必须明确、广为人知并且标准客观,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管理制度

减少税收管理对税收制度的限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设计税制之前,摸清税收管理现况。如果税收管理不进行显著的改革,或者在进行税制改革时不同时进行税收征管改革,税制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任何政策均不可能在其实施前存在,实施方式是决定政策效果的真正因素。

首先,建立自我强化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推行以增值税制为主的税收制度,虽然增值税制被称为具有自我检查性质的优良税种,但实际上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目前推行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都是在管理上进行的补救和改进。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和清理优惠政策,以及促进适时转型则是制度本身强化的需要。

其次,构建适应税制结构的税收管理制度。很多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的基础条件差,没有实行所得税的空间。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我申报缴纳,并采取分项所得税制,偷税面很广。设计税制时如果将现实征管条件如现金交易制度等因素考虑进去,并出台相应的约束法规,相信这个税种的征管会顺利得多。

再次,建立严格的税收惩罚制度。偷骗税行为是纳税人与税务管理当局之间的一种博弈,偷骗税者被抓住的可能性越小,他被处以重罚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建立一套与各税种匹配的、明确并可强制实施的制裁措施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制结构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众所周知,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具有其他政策手段不可代替的作用。在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或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方面上,也往往需要运用税收政策来实现既定的目标。从国外的经验看,许多国家在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刺激经济增长,以及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都成功地运用了税收手段,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税收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所能发挥的作用及如何发挥作用尤为重要。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正因为如此,所以有必要也必须对税制结构进行优化。

一、税收征管与优化税制结构的关系

进行税制结构的优化有许多方面,而传统的税制优化理论为了分析的简便,往往把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部门的征管能力忽略了。然而现实生活中,再好的税制,最终必须依靠征管才能实现其目标。税收征管的难易程度和征管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优化税制的设置。由于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得优化税制在执行中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偏离设计时的初衷。因此,有必要把优化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征管因素作为衡量税制结构优化的标准之一。

1.税制优化必须考虑征管因素

(1)税收征管的成本不容忽视

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征管水平较低,因而税收征管成本更高。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税制设计时的初衷。

(2)税收征管能力制约税制优化

政府征管能力是税制结构选择和调整的重要约束条件。在短期内,一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总是有限的,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个限度。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如果一个国家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从而降低税制的可信度,使税制的既定目标落空,最后得不偿失。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切实可行的。

(3)税制优化必须考虑税收征管环境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税制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而较强的国民纳税意识则有助于税制的优化。一国如果不考虑自己的法制建设水平,盲目地追求税制的优化,使税制繁琐复杂,结果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同样,国民的纳税意识及纳税观念也不容忽视,例如,在一个纳税意识淡薄的国家,实行简便的税制应是明智的选择。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说我国的征税环境并不理想,当然这一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可以改变的,但非一日之功,我国税制优化设计时不能不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2.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考虑了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的优化税制设计,事实上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事实上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过于简化的税制其征管成本肯定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也有限,显然并不足取。合理的税制结构,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可以促进税制结构的优化

税制的优化无疑会受到政府征管能力的制约,但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那么,近期或未来一段时期究竟如何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推进我国的税制改革呢我们认为,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税种结构的优化,既逐步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增大非流转税收的份额;二是中央税与地方税结构的优化,要建立合理、科学的地方税体系,保证地方财力。

二、税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增值税制度

一是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近期可考虑解决机器设备的扣税问题。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纳入增值税范围。三是取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减少征管漏洞。

2.改进和完善消费税

适当调整并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某些奢侈品和不利于环保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取消对轮胎、酒精等产品征收的消费税,提高小汽车、摩托车、烟、酒、高档化妆品的税率,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税率降低为26%左右,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从过去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的转变,严格控制财政性、货币性政策的减免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改变目前按应纳税所得适用低税率的办法(因为中小企业与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无必然联系),以衡量企业规模的指标,如雇员人数、资产总额、净资产等标准,来确定适用低税率的中小企业。此外,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细化对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和国际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以适应税收的潜在竞争。

4.改革个人所得税

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扩大征税范围,除税法规定的免税外,个人全部收入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规范税前各种费用扣除标准;适当调整税率和减少级距,宜实行5级或6级超额累进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5.开征社会保障税

6.开征遗产赠与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刺激即期消费

通过征收遗产与赠与税调节个体财富存量,进而降低人们进行储蓄和积累财富的预期,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增加即期消费;并将所集中的税收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提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刺激消费需求。

7.我国加入WTO会引起税源的变化,因此,应针对新税源设立新税种,从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

例如,为了建立和发展我国某些产业,对外国的倾销商品、补贴商品,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是符合WTO规定的,因此,我国应引入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贸易限制机制。

我国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建立的是以医治短缺经济为主要任务的税收结构,而目前的经济环境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全面的供给约束转向需求约束,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应转变为配合国家其他宏观经济政策来淘汰已经落后不合理的产品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的合理和协调发展,提高服务业比重和经营水平,加快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关键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入世以后,我国多数产业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外国进口产品的大冲击,税源结构也会相应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根据经济结构的变化规律和入世对我国产业的冲击波,选择一条以结构性调整、制度化创新为基本特征的改革新思路,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税制结构是我们的迫切任务。

[1]当前税收政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

[3]税制结构要做结构性调整.嘹望周刊2000年第13期

1、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烦琐

第三,年终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是一种被动监督企业成本费用开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业主动去核算成本费用,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入世要求。

2、征缴方式亟待改革

3、企业所得税管理观念的弱化,严重影响税收秩序

由于所得税收入不是税务机关硬性考核指标,所得税的审批、检查就成了一些单位搞违法收费的“避风港”。在企业和机构双方利益驱动下,减免税、列支项目的审批都成为“项目”,产生违法案件,从而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的严肃性,造成税收秩序的紊乱。

4、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财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

在目前的环境下,这种差异对企业的经营与资金运作带来极大限制。同时,因优惠政策过多过滥,既未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又造成税负不公,影响企业积极性,更造成企业为享受优惠而挖空心思钻空子。

二、改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1、合理设计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规范和简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制度,减轻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工作负担,节约税收成本和企业成本。同时,应看到我国入世之后,经济将逐步纳入世界经济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的税收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税收征管必须适应开放经济的要求。将来,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成本费用核算形式的多样化,都集中在年终对成本费用进行审批扣除是被动的。只有逐步取消审批制度,改变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选择。

2、简化预缴方式,实行按季预缴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考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2.不断增强收入意识,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税种进行重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异常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局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状况的通报显示,我局所得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户,占比对户数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当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一个大税种。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所起到的杠杆调节作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从总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大张旗鼓地宣传,在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3.加强申报数据的审核力度,着重提高数据质量。一是按季度对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本单位所辖企业零低申报、亏损、核定征收、电子申报等情况,对申报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修正;要加大对持续亏损企业、零低申报企业等监控力度,确保征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三是坚持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

THE END
1.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71/200803/c1192388/content.html
2.国地税合并后应取消建筑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读:国地税合并会取消建筑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何博士按: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建筑业企业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06/175337.shtml
3.建筑业一般企业所得税都是核定征收吗?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开发票金额*9%*25%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建筑业一般企业所得税都是核定征收吗】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http://www.canet.com.cn/qishui/774361.html
4.建筑业所得税核定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按8%至20%的幅度标准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应税所得率按不同的行业对应不同的标准。 https://m.gd.huatu.com/ask/2022/0630/3094816.html
5.建筑业核定征收单位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其次,这要看你挂靠是怎么挂靠的,如果是责任承担方是被挂靠的公司则仍是按照个人工资所得计算所得税;如果责任承担方是自己,则是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挂靠,则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税个税,个体工商户是按年缴税的,那你的个税计算先要确定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24000),以此确定税率,再直接计算http://tax.aimcx.com/queinfo-174959.html
6.?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多少合适?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分两种情况: 1、查账征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利润总额为整数时,按季预缴,年末汇缴,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 季度应纳所得税=(1季度利润+2季度利润+3季度利润+4季度利润)*所得税税率(25%) 2、核定征收 一般按照开发票额度计算,目前我们是按照收入额乘以9%,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https://www.kuaizhang.com/news/detail_47352.html
7.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qw19qpsk.html
8.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建筑业企业所得税2%文件)4、建筑业补交企业所得税2%在哪里申报?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征收是怎么算出来的 1、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综http://www.rgfgw.com/zixun31427/
9.建筑业税务管理9篇(全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的规定, 在无法查账征收的情况下, 应当按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工程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 如果该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内的, 应全额在境内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境外的https://www.99xueshu.com/w/ikeyql4mc4bq.html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http://www.taxtai.com/h5/law/morerelated/id/7585/tid/2,5,22
11.上海宝山区奉贤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10%个人所得税5000000÷1.03×10%(应税所得率)×30%(分级税率)-40500(速算扣除数)105131.07元增值税返还5000000÷1.03×3%×20%29126.21元 共缴税款145631.07(增值税)+14563.11(地方附加税)+105131.07(个人所得税)-29126.21(增值税返还)=236199.04元 2.建筑业案例:500 万销售额缴纳税收(建筑工程服务、建筑劳务分包、https://www.jianshu.com/p/86478504d5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