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热点问答12366热点问题(近期咨询热点)

答: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右上方“网上税务局”进入网站。

企业用户和自然人用户,可点击所需办理事项或点击“更多功能”,进入“江苏省网上税务局”界面。

2、新办企业纳税人如何实现江苏省网上税务局开户?

3、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4、原江苏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

原江苏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5、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6、“全程网上办”和“最多跑一次”是什么意思?

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及《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地方法规”栏目,查阅公告了解“全程网上办”及“最多跑一次”清单内容。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苏省网上税务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税务旗舰店”、“我的江苏税务”手机APP、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结”,而不再需要至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全程网上办”事项范围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套餐”类、其他类等7大类110个事项。

“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5大类16个事项。

凡是“全程网上办”所包含的事项不再重复列入“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

7、2018年7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现金方式交纳的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都不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新设立的企业,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能选择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9、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的销售行为是否可以不开具发票,对方如何取得凭证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图书批发、零售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11、2018年1月1日后,财税〔2018〕53号规定出台前,已经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可以进行退税或其他操作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截止期限是什么?逾期申报是否有相应处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1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1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无减免规定?

答:(1)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15、防暑降温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6、端午节发放给职工福利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节日发给职工福利费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税。

17、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免规定是什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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