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说收到税务局的自查通知,群里回复后整理了一个通知模板,供大家参考学习。
关于存在简易计税
却没有进项税转出的差异说明
XX税务局:
一、简易计税项目情况
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公司在2023年涉及简易计税项目,具体为出租公司房产所取得的房租收入,房租收入为80万元,申报填写在附表一9b简易计税栏次,适用5%的征收率。
二、进项税构成及分析
经过统计分析,公司2023年取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具体构成如下:
1、采购货物进项税:2,000,000.00元。
这部分进项税主要用于公司正常销售经营过程中的货物采购,与简易计税项目无直接关联,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这部分公司正常抵扣。
2、水电费进项税:10,000.00元
水电费这块的进项税系公司自用房屋和出租房屋混用取得的进项税。
公司取得这部分进项税后,公司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已按照租户的租用部分进行分摊,自用的部分做了进项税抵扣,出租部分按分摊金额向租户转开了水电费发票,同时申报了相应的销项税。具体见明细如下。
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售行为按一般计税申报销项,所以不存在转出的情况。
3、出租房屋维修进项税:9,000.00元
之所以没有在进项税转出体现出来,是因为公司在入账这笔维修费时候就明确其不得用于抵扣,所以申报人员直接在税务系统中做了“不抵扣勾选”,因为未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进项税转出栏次填写数据。
4、公司日常办公进项税:20,000.00元。
这反映了公司在日常办公活动中产生的进项税,主要构成为公司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包括办公用纸、打印件等消耗件、员工出租住宿费等产生的进项税,这部分与简易计税项目无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