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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扩大对小微市场主体税收优惠的大背景下,国税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做出扩大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等重大优惠举措。本文将全面对比分析新《公告》的优惠政策,全面分析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及税务合规风险,并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合规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税务合规税收优惠
一、新旧公告对比与解读
(一)新旧公告对比
为降低个体工商户税收压力,充分激发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国税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由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极大地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压力,提高其市场活力。本文将全面对比新版12号公告与旧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下简称5号公告)的差异,并做详细解读。
(二)国家税务总局12号公告主要变化
1.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
由上表对比可以看出,两公告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有所提高。12号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大大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力度。
2.进一步明确政策细节及溯及力
12号公告同时也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可以在享受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享受公告中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明确了5号公告中“现行优惠政策”的范畴。另外,公告也规定了当年抵减不完的将会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办理退税,较5号公告“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的表述更加明确。同时,新公告增加了明确公告适用范围及溯及力的条款,规定5号公告发布时已经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的规定。最后,新公告还增加了对税务机关宣传、辅导、服务等方面的要求,辅助公告的税收政策更好落地。
(三)国家税务总局12号公告要点解读[1]
1.无需备案即可享受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政策
2.通过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享受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政策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会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3.所有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所有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都有资格享受这项减半征税政策。
4.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执行方式
如果个体工商户在两处以上获得营业所得,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进行年度汇总纳税报告时,合并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5.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在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已经嵌入了减免税额的计算规则。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报告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需准确、真实地填写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6.新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政策的优惠幅度已得到提升
在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同时,国家已经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从不超过100万元增加到不超过200万元。
7.已预缴营业所得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今年也能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已预缴营业所得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已缴纳的应减征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自动抵减未来几个月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对于在公告发布日之前已注销的,将不再享受退税。
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优惠比较
(一)税收优惠比较
(三)三种主体优惠政策对比分析与解读
1.个体工商户具有更多税收优惠
在上述表格的对比中,首先可以看到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所享有的巨大优势。对比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很多关键的税收优惠政策上都被涵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特殊群体免征个人所得税”“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特殊人群限期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以及“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这些优惠政策不仅涵盖了个体工商户的常规税务,还特别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和群体,如安置残疾人就业、特殊人群等,给予了优惠。
2.个人所得税的减半征收为个体工商户独有
其中特别值得留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减半征收,即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所独有,且覆盖面很广,没有特殊条件的限制。对于小规模经营者来说这项特殊的税收优惠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优惠政策覆盖面较小
相比之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其数量和范围都相对较小。他们主要享有的优惠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以及“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虽然在特定的条件下,例如它们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到一些额外的税收减免,但这些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仍然远远小于个体工商户。
三、利用个体工商户避税的合规风险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实务中常有企图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来逃避缴纳税款或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近期最高法院“上诉人夏琪与被上诉人刘才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对该情况予以明确,即个体工商户的注销与否不影响其责任承担。最高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3]。
最高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该判决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如果个体工商户被用于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对经营者进行追税,而不仅仅是追究商业名称下的税务责任。这无疑提高了避税行为的风险。其次,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追税:根据该判决,即使个体工商户注销,也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在进行避税行为后,即使注销也无法规避法律责任。这对于打击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避税的行为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防止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避税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案确立的指导规则会使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逃避税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应当合法、合规地经营,遵守税收法规,以免遭受法律的严厉惩罚。
(二)家庭成员实际参与经营的共同承担责任
据金湖县成某麦种植家庭农场、陈某1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一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219号),如系家庭经营则推定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最高法院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具体到该案而言,上述人作为家庭农场系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家庭农场名义对外经营,家庭成员陈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成庭农场经营者,但其系共同家庭成员,且实际参与了家庭农场的经营,依据前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或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上述案例涉及未登记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推定为家庭经营,并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如想要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则需要个体工商户能够区分该经营仅为个人经营,其余家庭成员并未实际参与经营。本案当中的家庭农场系家庭成员共同经营,故依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即便是未登记的家庭成员,实际参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履行报税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四、个体工商户“七大”日常经营合规指南
(一)设立对公账户避免家庭财产被“穿透”
首先,对于个体户,可以选择不设立对公账户,而由业主的私人账户进行收付款项,但这样可能会引发公私混淆的问题,设立对公账户可以使得财务管理更加清晰,有效避免税务风险。个体工商户在实质经营中,注意个体工商户相应财产账户与家庭财产账户的区分。这样做可以避免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家庭经营,从而需要以全部家庭财产承担相应税务责任。其次,应当注意,家庭成员仅仅因未被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尚不足以使其免于承担责任,实际经营中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意经营活动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边界,尽量避免后续未登记的家庭成员亦被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
(二)避免个体户的大批量注册
(三)设立账簿与记账制度保障税务透明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产生纳税义务的15天内,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立账簿。特别是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也有明确的要求:如果达到了建账的标准,就必须记账;如果没有达到建账的标准,也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以及进货销货登记簿。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税务透明,减少税务争议。
(四)遵守税务申报规定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任何纳税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和提交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都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罚款的金额可以在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依据笔者的检索,在个体工商户受到税务稽查的案例中,没有按期进行税务申报是最为主要的类型。因此遵守税务申报规定,注重按期准确进行税务申报为重要的合规要求,同时对于经营者来说,遵守税务申报规定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责任。
(五)雇佣员工亦需缴纳社保
常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认为个体户无需缴纳社保,从而导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有雇员的个体户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自行缴纳。但是,如果个体户有雇员,《劳动法》第72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业主工资不作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所有从个体工商户获取的收入都应视为经营所得,任何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都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入最终的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七)执行工商年检报税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应该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如个体工商户未进行工商年检报税,登记机关会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因此个体工商户按时进行工商年检报税能够减轻企业合规压力,维护企业信用,应当引起个体工商户的注意。
五、个体工商户“八大”业务真实性合规证据索引
(一)具有真实经济业务
(二)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
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数量体现了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雇佣工人。在实践中,没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则被推定为没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如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只有三两人,却发生了数千万的业务现金流,不管是否真实纳税,税务部门都会对该个体户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此外,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持续高质量发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年龄不满6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个体经营者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应当确保预留的联系方式有效。
(三)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
(四)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并向该注册地址所属的税务局纳税。若是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集中在税收洼地注册,利用其税负较低的优点来逃避税款,其实质为买卖发票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稽查,所有虚开行为都将被追溯查处。
(五)具有真实的资金流
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真实的资金流。即对外销售商品或服务是否收取了现金,或形成企业的应收款项。采购原材料的资金是否从企业账户支出,公对公转账。是否存在企业与经营者财产混同,资金无故向个体经营者回流的现象。
(六)签订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或者协议
(七)成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个体经营者应当基于合理的商业经营需求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应当符合其战略发展的目标。经营者应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融入到全流程产业价值链中,以创造新的价值为企业经营发展的目标,而不得以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设立个体工商户。
(八)对外销售有合理的定价
本文撰写冶健陶、谢雯亦有贡献。
注释
作者专著推荐:《消费与零售行业合规指引》
全开明律师结合多年实践经验,站在企业视角,直击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的痛点,撰写《消费与零售行业合规指引》一书。本书通过独特的分析结构,从市场监管、税务监管、刑事处罚以及行政救济等四大角度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合规思路和判断,有效衔接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本书通过揭示消费和零售行业中的违法违规常见行为,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困境进行分析,展示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并结合监管部门发现、稽查、监管路径,为消费与零售行业合规经营进行指引,为消费与零售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指导,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