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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北京商业房契税新政策,商业房契税征收标准
90平方及以下减按1%的税率征收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该政策。
契税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通知中称。
在营业税方面,通知中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中还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之前政策执行。
附2016年房产契税征收标准表
较新购房契税征收标准
一、各地市(广州、深圳除外)
购房情况建筑面积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
首套住房90(含)平方米以下普通1%,非普通3%1%
90-144平方米普通1.5%,非普通3%1.50%
144平方米以上3%1.50%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含)平方米以下3%1%
90平方米以上3%2%
出租房屋不再按税收综合征收率交税
7月3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随着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上线,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出租房屋各项税收政策也有相应调整,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按各项税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各税,原按税收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发展,曾下发通知,对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简化了计税方法。比如,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只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
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按照规定,这一政策停止执行。现在,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客户端或者办税窗口申报缴纳税款时,“金税三期”系统中设定的税率即为税法规定的税率,纳税人要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按系统中计算的税额按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