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权属登记的应视为销售的政策解答
答:房地产企业在售的房屋转为自持时,如果办理权属登记的,应按销售处理,否则不应视为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自己开发的未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的视同销售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以上分析,如果房地产企业选择自行开具发票,办理产权登记,并计算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使得土地价款得以扣除,同时,抵扣进项税额。可有政策依据?或者可有不得这样处理的政策依据呢?
(五)为自己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是虚开。说明为自己开具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发票,不是虚开。同时,也没有规定不允许自己给自己开具,应是允许的。为了办理房产权属登记,需要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类似情形有没有呢?如以下情况: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自交付土地次月起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六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商品房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商品房的权属既没有变化,也没有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