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土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调整。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属性信息、土地空间等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宁政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2.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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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增值税政策法规分类汇编与解读(2018年版)mobiepubpdftxt电子一、将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编入本书,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款修改前后对照表》,删除了原书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https://book.qciss.net/books/22755074022
11.司法强制拍卖不动产涉税分析及过户流程——以深圳商铺为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 http://xizhengtouzi.com/news/detail/2438.html
12.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个人所有非营业房产免征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明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大权益礼包,开户即送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明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20171020787213335.html
13.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这事儿究竟有多大?也就是说,该细则早在1987年便已经开始实施,此次只是新老条例的更替。对比两个细则可以发现,新旧两个条例内容并没有明显区别,个人非营业房产依然免征房产税,只不过免征条款相比原来新增了几项。 同时,在宁夏此次的细则中,还提到了国务院在1986年9月15日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https://36kr.com/p/1721935282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