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
0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03.棚户区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用于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04.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05.棚户区个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90平方米以上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06.棚户区征收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07.棚户区征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08.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09.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10.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2.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13.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4.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5.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16.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17.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免征契税
18.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0.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21.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2.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与其经营者个人之间转移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23.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易地扶贫
01.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02.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03.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征收与置换
01.地方政府征收、征用土地使用权置换免征契税
02.地方政府征收、征用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免征契税
03.地方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超出补偿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04.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按互换价格差额征收契税
05.地方政府征收、征用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免征契税
06.地方政府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改制重组
0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8.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9.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0.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1.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0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契税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行政公益福利
0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0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0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支持三农
0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
0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0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04.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金融
01.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02.按规定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0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免征契税
05.4家金融资产公司按规定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免征契税
06.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承受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无偿划转土地房屋用于办公设施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支行划拨房屋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财税〔2005〕149号)(暂无链接)
军队与驻外
0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02.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家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03.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特定行业地区
01.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