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今日焦点

+0931-8106136欢迎进入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积极践行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最新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力推动我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积极审慎、有序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我市自2019年3月启动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以来,先后研究制定了《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和《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补充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补充意见》),从两年多来的运行情况看,总体上原有各项政策规定贴合兰州实际,有效推动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通过对《实施意见》和《补充意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进一步释放政策张力,最大程度实现政策有序街接、问题分类化解,确保2021年问题摸排全面完成、化解率达到60%,2022年化解率达到90%,2023年一季度前化解工作基本完成。

三、工作原则

(三)靠实责任,强力推进。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集成政策、优化程序,敢于作为、积极负责,精准高效服务,全面强力推进,确保化解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实现预期效果。

四、适用范围

“小产权房”和存在乱占耕地、违反生态管控要求等问题的项目以及平房、简易楼房,不在此次化解范围。

五、处理意见

(一)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題

1.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辖区政府或管委会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代为申请办理。

2.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项目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登记机构公告无异议后,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二)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題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4.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住宅,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市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5.因各种原因导致土地手续无法办理的,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用地核实意见。

6.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按照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的指标办理。

7.采取协议出让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内容,评估时点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确定;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内容,评估时点按照规划核实的时点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清。

8.住宅项目部分申报或部分取得规划核实意见的,按照规划核实意见中单幢基底占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方法为:申报房屋的建筑面积X(整幢楼占地面积/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

(三)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问题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报经市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实行“证缴分离”方式,在有关部门依法追缴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稅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未进行规划核实的问题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城管部门出具处理意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建设项目部分楼幢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符合规划的楼幢先行核实,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3.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项目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后办理規划核实手续。其中,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处罚;对非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罚。

(2)未完成代征拆迁(包括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有建设单位(承继单位)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与建设单位(承继单位)商定后,出具处理意见(或拆迁承诺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建设单位灭失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出具处理意见(或拆迁承诺函)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3)未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或擅自将公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建设项目,由不动产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整改处理意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4)绿地面积不达标的建设项目,由不动产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整改处理意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五)关于住房、土地被开发企业抵押及司法查封的问题

积极协调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和法院,通过还款、协商、追缴、置换等方式处理债务纠纷问題,及时解除抵押和查封、债务追缴解押和解除查封,可采用行政追繳、司法追缴平行进行。涉及司法查封的,不动产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引导购房群众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购房群众应当给予法律援助。法院加快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依法解封。

1、对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未解除抵押而对外违规销售的,必须限期还款解除抵押权。抵押权不能解除的,可由住建等部门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在明确置换抵押物和依法收回抵押贷款方案后办理登记。

(六)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的问題

1、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注销原土地登记,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办理。

(七)关于未办理建设施工手续的问題

(八)关于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題

1、对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住建部门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

2、对不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以及对原有建筑进行了加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鉴定,鉴定结论符合质量要求的,签署意见办理;鉴定结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提出整改加固措施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符合质量要求的,签署意见办理。

(九)关于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问题

原则上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完善历史遗留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意见》(甘建消〔2021〕278号)有关要求执行,并明确以下内容。

1、本次仅办理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建成的房星。对于1998年9月1日之前建成的房屋,且在1998年9月1日之后未再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房屋,不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2、对于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房屋,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在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后,由住建部门牵头,消防救援机构配合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査技术服务卡,住建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技术服务卡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3、对于1998年9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房屋,未达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和承诺书,采取“证改分离”的方式办理;达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不动产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挂牌督办,申报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和承诺书后,采取“证改分离”的方式办理;申报单位拒不整改的,予以退件销号。

4、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项目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5、对于已经核发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办理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手续的历史遗留项目,予以认可,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十)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的问题

对未缴纳或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当年标准及规定补缴。

(十一)关于房改房未办证的问題

1、售房单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房改部门下达了房改批复,售房单位按照当年的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但后续界定手续未办理的(若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挪作他用的,需由售房单位或购房人提交对已售房屋承担维修责任的承诺),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售房单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房改部门下达了房改批复,售房单位按照当年的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但后续界定手续未办理,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挪作他用,原售房单位已改制或撤销的,由后续承继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3、售房单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售房单位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但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挪作他用,售房单位需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及对已售房屋承担维修责任的承诺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4、售房单位未办理首次登记和未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售房单位申请按现行房改政策进行审批,售房单位缴存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承诺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5、售房单位已按房改政策进行审批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售房单位因新建住房对原职工享受的房改房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房屋分配给新职工,原单位能按房屋交易过户的按交易过户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过户的,由售房单位承诺该房产无纠纷后,按调房办理。

6、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題,由住建部门按照上述房改问题的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登记。对省、市军队房改部门审批过的手续(含花名册)予以认可,不再重复审查。

(十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題

1、已经发改部门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经房改部门批复同意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

2、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单位在划拨土地上的自建房按照商品房对外销售,申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的,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内容,评估时点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确定;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内容,评估时点按照规划核实的时点确定。

4、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不动产所在地辖区住建部门委托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首次销售当年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各不动产所在地辖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核及应补交差价的核算工作。

(十三)关于国有直管公房未办证的问題

2、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直管公房,个人提交己售房屋房改售房资料,公房管理单位出具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的承诺后,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十四)关于未通过人防验收的问题

1、对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施行后建成的房屋办理人防工程审批(验收、处罚、繳费)手续。对1997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房屋,可不再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3、已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但建成人防工程面积不足的,应当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对少建的人防工程面积予以补建或缴纳少建部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已建成人防工程不符合人防战术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可以整改的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整改,无法整改补救的应当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批准应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补建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所建人防工程由于资料缺失导致面积、功能、抗力等级等无法确定的,应当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核算应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补建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项目,可不再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登记机构依据以上审批办理登记。

(十五)关于涉及税收的问題

1、对于目前正常存在的纳税人,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督促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由不动产交易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契税,并出具契税完税凭证。

2、纳税人(项目单位)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的,由不动产交易契税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67号)负责办理乙方契税缴纳事宜。

3、项目单位欠缴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十六)关子房屋面积测绘问题

1、申报项目未能提供规划手续或施工图纸的,房产测绘机构按照项目现状认定用途和公摊部位,进行面积测绘。

2、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由个人直接申报的单套房屋,由房产测绘机构按实际现状认定房屋用户图,测量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十七)其他问题的处理办法

3、未经发改(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发改部门出具价格核定意见。

(十八)关于开发建设主体配合不积极、整改不到位、恶意欠缴税费的问题

1.符合此次化解工作范围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要履行申请主体责任,不得因涉及缴纳税费、整改和处罚等原因撤销登记申请,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十九)关于费用和罚款的收缴问题

1、本方案下发后,各单位审批核算的费用和罚款由各单位全权负责收缴或追缴,包括之前已核算但尚未收缴的费用和罚款。

2、本方案下发后,应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必须征收土地出让金。之前已经确定收取土地收益金的项目,可以继续收取土地收益金。

六、办理程序和工作措施

(一)办理程序共分摸清底数、并联审批、收缴费用、审核批准、登记发证五个步驟

1、摸清底数。主城四区和兰州高新区、经开区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工作合账,提出解决方案,经审核后报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已受理的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由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領导小组办公室分解至主城和兰州高新区、经开区再甄别摸排,建立台账后报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巳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3、收缴费用。各审批单位审批完成后,直接通知申报单位缴纳核算出的费用及罚款,并负责后续追缴工作。

5、登记发证。由主城四区和兰州高新区、经开区依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或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巳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结果,指导、督促申报主体向登记机构申报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对于涉及“证缴分离”“证改分离”“一事一议”的项目,只对涉及购房人的房产部分办理登记。

(二)结合目前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題解决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快推进

1.实行“征缴分离”和“证改分离”

(2)对于申报项目涉及代征代拆、公建配套未完成或挪作他用、绿地面积不达标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拆迁承诺函)后反馈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证改分离”方式,为购房人办理登记手续,同步由不动产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督促整改方案落实。

3.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部分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已建成并入住且无法纠正的城镇住宅项目,在不影响城市安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禁止建设区、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规划核实意见,依法纳入在编国土空间规划。

七、职责分工

(一)主城四区党委和政府及兰州高新区、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职责

负责辖区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项目的全面摸排并建立台账,包括具体项目,督促项目单位申报,审核地籍调查成果,组织建设单位(承继单位)灭失的项目地籍调查和房屋面积测绘;负责按照各审批部门提出的整改方案督促项目整改;负责对未完成代征代拆或公建配套的建设项目出具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核及差价核算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和群众办理登记;负责落实市领导小组安排交办的其他任务。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办项目用地手续、出具认定或用地核实意见;负责补办规划核实手续或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对需要补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负责核算土地出让金金额和征繳;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2.市住建局负责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或认定意见;对不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存在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出具认定意见,配合属地政府督促指导整改;负责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等审核确认;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和征缴;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核算和征繳,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化解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迟滞拖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4.市委宣传部负责政策宣传工作。

6.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发改委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审核工作。

12.市应急局及巿消防支队负责配合市住建部门做好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问题整改。

14.市税务局负责为项目购房群众开具不动产发票和完税凭证;负责对项目单位欠缴税款进行征缴(2022年1月1日起负责土地出让金征缴工作)。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发主体灭失的认定工作。

17.市城管委负责对未取得规划建设手续的项目出具审核处理意见,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八、组织领导

为持续推进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的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材料起草、会议组织、台账汇总、任务分解、检查调度等日常工作。

九、工作要求

十、其他

(一)国有土地上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和建成投入使用尚未出售的住宅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題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参照本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加快推进实施。各县区和兰州高新区、经开区每周向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本方案下发后,已在原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办公室申报资料,申报单位申请按本方案规定重新审批的(不包括已全部审批完成并缴清费用及罚救的项目),可退件后重新申报。

(四)本方案下发后,原《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O19)37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80号)同时废止。原“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和“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題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撤销。

附件:兰州市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THE END
1.房改房交易的政策规定是什么?房屋类型房产问答问 2019房改房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 一、房改房购买条件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https://www.jiwu.com/wenda/9254186.html
2.「政策速览」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调整?一张图看明白→索引号: 000014349/2024-1628863 信息分类: 税收管理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24-12-03 10:46 文号: 是否有效: 是 名称: 「政策速览」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调整?一张图看明白→ 「政策速览」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调整?一张图看明白→ https://www.gznayong.gov.cn/zwgk/xxgkml/zdlyxx/ssgl/202412/t20241203_86168646.html
3.问下专家,房改房与商品房有什么区别房改房与商品房在房产证上没有区别,只是根据用地的不同,如果是划拨土地,每一次出售房屋都要多交纳2000元左右的税金。 但是购买房改房需要留意: 1、当地政策:有一些房改房是限制交易的,例如北京的“央产房”(就是原产权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国务院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全国性社团组织如全国妇联等的房改房)就属http://m.qzuang.com/show/94917.html
4.公司出售房改房是否要开发票吗?爱问知识人要开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一、营业税个人销售房屋适用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https://iask.sina.com.cn/b/Om6DtwIRtbx.html
5.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精选6篇)一是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二是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地方税、财产税等。三是对出租房屋的业主实行税收豁免政策。四是豁免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4)设计差别性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26yw66m.html
6.警察网3、购买商品房计划申报 市经委(13项) 1、工业企业浮动定级 2、国有工业企业减员增效方案 3、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年度考核申报(纳入日常管理) 4、市直工业企业销售承包费用(纳入企业管理) 5、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立项(按有关规定管理) 6、市属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按有关规定管理)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311164
7.云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http://www.chinaleasing.org/doc3/doc2872.htm?jzfrsrpclgklnayw?cezfrsrgtdqnahvh
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为方便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https://law.esnai.com/do.aspx?action=show&lawid=42178
9.二手房买卖税收新政策2022年公积金二手房买卖税收新政策2022年 二手房税费怎么算的2022 一、二手房税费怎么算的2022 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 1、买方需交纳的税费如下: (交易价以房管部门的标准为准) 契税:交易价*个人普通住宅);其他:交易价*3%(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或商铺,写字楼等。 交易手续费:交易面积*3元每平方米 交易印花税:http://www.027yaju.cn/gongjijin/335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