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的厂房,房产税从何时开始缴纳(附法规+案例)

我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厂房,房产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厂房,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注意: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参考: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案例:

01

案情简介:日前,溧水地税稽查局在一家工业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开始委托施工企业建设一栋厂房,2014年11月办理了验收手续,2015年1月正式使用。该企业从2015年1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对于2014年12月期间的房产税,企业财务负责人则认为,企业还没使用房产,就可以不用交房产税。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讲解,并按规定补缴了房产税。

02

案情简介:近期,山东省菏泽市地税局风险管理团队在对A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A企业2014年、2015年在建工程会计科目年初、年末余额与发生额均非常大,两年年末余额分别为41.86亿元、50.08亿元,两年内都是大幅度增加,但固定资产2014年末仅比年初增加65.9万元,2015年末比年初减少341.21万元,企业2015年、2016年缴纳的房产税也未增加。因此,风险管理团队认为该企业有房屋、建筑物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没有结转固定资产,少缴房产税的税收风险。

经查证,A企业2012年开始投资建设B厂区,并购买安装系列生产设备,一直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企业账目反映,B厂区2015年交水电费125万元,2015年10月至今已累计取得销售收入3251.21万元。评估约谈中,A企业认为B厂区尚未竣工验收,不应把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也不用缴纳房产税。其实,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同该房产是否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没有必然联系。

税务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目前,A企业在建工程科目已经准确核算了B厂区的成本,且自2015年10月份起,企业账目已开始反映B厂区取得销售收入,并交了较大额度的水电费,说明与B厂区有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应将B厂区的在建工程转为房产等固定资产,并于2015年11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即便未办理验收手续,也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那种认为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就可以一直以房产尚未使用为理由,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缴纳房产税,不仅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也违反了税收规定,将为企业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与税收风险。

结论:因此,判定房产是否使用、何时使用,不仅仅依据企业何时把该资产从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企业在厂房内生产经营取得销售收入、产成品销售运输、原材料采购合同、存货等会计科目均足以判定房产是否已经使用,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长期不结转在建工程,不缴纳房产税,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偷税,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将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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