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税收制度简介巴西联邦共和国位于南美洲东部,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
巴西属于中等偏上收入的国家,2001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915美元。
一、巴西税制概况巴西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
巴西联邦税收立法有两种不同程序:一是联邦税务局提出建议,经财政部批准后报总统同意,提交国会讨论通过;另一种是由国会下设的财政委员会提出税收议案,交国会审议通过形成法律,交由税务机关执行。
税务机关执行中不受任何干预。
但对于减免税,税务机关只能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纳税人是否具有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但无权自行决定对某些项目的减免税,各级政府之间的税种划分情况为: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工业产品税、金融交易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特定行业和所得项目所得税、进口税、出口税等;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商品流通税、转让税等;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劳务税、不动产税等。
三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都由联邦宪法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的归属及共享税分配比例。
在1998年巴西全国税收收入中,联邦税收收入占69.5%,州税收收入占26.4%,地方税收收入占4.1%。
各类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依次为: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41.8%,社会保障税占30.3%,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17%,财产税占3.7%,工薪或劳动力税占3.8%,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2.4%,其他税占1.0%。
巴西联邦共和国位于南美洲东部,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
二、巴西税制特点由于其为联邦制国家,原税制设计是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权分设税种,造成了税种重叠,税种过多,税制不合理。
1965年第18项宪法修正案对税制实施了重大改革,按应税活动的经济把税种划分为外贸、财产、所得、生产几大类,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拥有的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税制。
巴西税种划分为三大类:外贸:进口税、出口税;财产和所得:农村土地税、不动产税、转让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定行业和所得项目所得税;生产和分配:工业产品税、增值税、商品流通税、运输税、金融交易税、单一税等。
巴西税制的特点:1、以消费税为间接税税收收入的比重占70%左右,直接税的比重权30%左右。
2、成文税法与实践税法之间差距较大,税制有待完善,税法严格执行有待加强。
这两点也是发展中国家税制共同的特点。
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够发达,人们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加之偷漏税较多,所以所得税没有成为最主要的税种,税收收入主要来自生产、流通环节。
而且税法不健全,执行中的偏离行为常有发生。
三、巴西的主要税种介绍巴西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工业产品税、商业流通税、劳务税、金融交易税、不动产税、农村土地税、遗产和赠与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巴西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巴西的居民与非居民。
居民是指在巴西停留12个月以上或取得永久性居住护照的个人,其他为非居民。
已婚夫妇可以合并申报纳税,也可以单独申报纳税。
2、课税对象、税率。
税法规定,居民就其全球所得课税,非居民仅就其来自巴西的所得课税,作为课税对象的是个人的纯所得额。
所得项目包括工资、事业所得、自由职业所得、利息所得、分红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租赁费用所得、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
从这些所得中可扣除的费用有家属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负债利息、保险费、杂项损失等。
巴西的个人所得税分两次征收:按月预征的月所得税和按年终总所得计征的年所得税。
税率也分月征和年征两种:月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级数月应纳税所得额(雷亚尔)税率(%)1900以下的部分02超过900至1800的部分153超过1800的部分25表中的级距会因通货膨胀而每季度进行调整。
年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雷亚尔)税率(%)110800以下的部分02超过10800至21600的部分153超过21600的部分25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月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按月收入减去规定的月所得税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
税法规定:月所得税扣除项目上:独立工作的支出;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承担的赡养费用;符合规定的被抚养人员,每人每月扣除90雷亚尔;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参加符合规定的巴西民间养老基金的支出;65岁以上人员取得的国家社会保险退休金的前900雷亚尔。
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纳税人的全年所得扣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
税法规定,年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人及其抚养人员的医疗费扣除项目的合计数;纳税人及其抚养人员的教育支出。
(二)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是巴西对法人所得征收的种税。
巴西公司所得税是1924年开征的,开征时实施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并用表式,1964年改革为单一综合所得税,1965年宪法修正和1969年新宪法规定了重要的税收优惠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
1、纳税人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巴西法人,即总部或主要办事机构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也即居民法人,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在巴西境内从事经营的各类法人;海外公司设在巴西的子公司、分公司、代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合伙企业,按合伙人应取得的由合伙企业预征;非正式合作企业。
税法还规定,按照巴西法律成立且主要办事机构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国内法人;按国外法律设立且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国外法人。
2、课税对象、税率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所得,是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增加或减少某些项目得出物。
从1996年1月1日起,居民纳税人应就所有所得,包括境外所得纳税。
而且,境外所得不仅指纳税人直接取得的境外收入,还包括其海外子公司所赚取利润的相应部分。
巴西公司所得税实行15%统一税率。
此外,居民法人还需就应纳税所得超过24万雷亚尔的部分按10%税率缴纳附加税。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规定,分以下步骤计算应纳税所得:总营业收入-退货-无条件折扣-销售税=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收入净额-成本=毛利毛利+或-财务损益+或-营业支出=营业利润营业利润+或-营业外收支+或-从联营公司分得的利润=净利润净利润+或-税收调整+或-亏损=应纳税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税时,亏损允许按规定扣除,即:净营业亏损只能由净营业利润抵补;累积亏损可以由净利润抵补,但不能超过净利润的30%,不足抵补部分可向后无限期结转;境外亏损只能由境外利润弥补,不足抵补的,原则上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但未作明确规定,相反,现行税法并没有限制境外利润抵补境内亏损。
(三)工业产品税工业产品税是巴西联邦政府对工业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一种增值税。
税法规定,巴西征收的工业产品税采取增值税的征收办法,用于应纳税项目的购进原材料、半成品和包装物所承担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工业产品税的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和为销售而进口外国产品的进口商。
工业产品是指工业加工品。
课税对象分两类:一类是进口的在海关被拍卖的征税物品,以其价格或根据进口缴纳的关税和附加税及汇费与和和税金所组成的价格为课税对象;另一类是按采购价格为课税对象的其他物品,在一定条件下,除运费及保险费外,包括从生产到销售的一切费用都作为收货人或购入者支付的价格。
巴西工业产品税税率因产品而异,在0与330%之间,且经常被调整。
一般来说,必需品税率低,非必需品税率高。
巴西工业产品税有以下两个特点:征税范围小,仅限于工业生产环节,不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税率结构复杂,税目多,巴西实行多档税率,且以列举方式详细规定多种工业品具体适用税率,造成品目繁多,不利于税收征管。
(四)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与工业产品税、所得税并称巴西三大支柱税种。
1966年巴西政府从欧洲引入商品流通税取代销售税。
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人为应纳税商品和劳务的制造者和贩卖者包括直接贩卖和委托贩卖农产品的购入者。
课税对象是制造者、贩卖者或自己销售的交易额。
商品流通税实行“生产型”税额抵扣法,即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包装物等所承担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此外,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商品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商品流通税税率一般为18%,州际运输为12%,但对于某些非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则适用25%的高税率。
(五)劳务税劳务税是巴西政府对兼有商品销售性质的劳务提供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巴西宪法规定,除某些属于州征税范围的劳务外,市政府有权对其他任何劳务征税。
劳务税的纳税人是维修店、旅馆、饭店等,课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收人。
税法规定:建筑业,除自建的以外,一般都要缴纳劳务税;租赁公司以提供融资租赁为目的进口商品的,应视同纳税劳务征收劳务税。
但对超出市范围的运输、通讯服务以及大多数金融服务不征收劳务税。
劳务税按取得的劳务收入征收,税率在0.5%至10%之间,不同劳务税率不同,各市适用税率也不相同。
(六)金融交易税金融交易税是巴西对信贷、外汇交易、保险和证券交易等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规定,金融交易税的纳税人为借款人、受保人和证券、外汇购买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机构有义务扣缴税款。
金融交易税税率变动频繁。
贷款业务税率一般在0.0041%至1.8%之间,而包括商品劳务在内的交易合同适用0至25%之间的税率。
至于保险合同,税率在0至4%之间。
(七)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是巴西为筹集社会福利保险基金而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规定,巴西社会保险税按所得税前净利的10%(金融企业为23%)计征,该税可在所得税前抵扣。
(八)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是巴西市政府对城市不动产按评估价值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规定,巴西不动产税税率因市而异。
(九)农村土地税农村土地税是巴西对农业用土地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规定,农村土地税前纳税人是农业用地的使用者;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庄稼、饲养牲畜及农业企业使用的农业用地;计税依据是农业用地本身的价值。
在每年1月1日不属于城市范围的农村土地,应按裸地价值计征农村土地税。
计税时根据土地面积及其使用比率将土地分为三类,税率从0.02%至4.5%不等。
农村土地税税法由联邦政府制定,由农业部有关部门管理。
此税收入80%归当地政府,20%归农业部农垦局。
此税有以下特点:①以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只要占有农业用地就要纳税,防止土地荒废;②低税率:此税只在于剌激土地使用者提高土地的利用,而不是要增加纳税人负担;③奖惩分明:受奖励和惩罚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相差数倍,因而鲜明地体现了政府的奖限政策。
可见,农村土地税主要是为了促进土地合理、有效的使用。
(十)遗产和赠与税遗产和赠与税是巴西对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规定,巴西各州及联邦区有权征收遗产和赠与税。
纳税地点:不动产为所在地,动产、金融证券及债权为捐赠人所在地或凭证出具地。
联邦议会规定最高税率为8%。
四、巴西税收管理体制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的国家。
1、税务机构设置巴西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从有利于税收统一执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出发来设立的。
联邦、州税务系统均按税收征集的需要划区设置机构,摆脱行政区划的制约。
联邦税务系统分为四级:财政部联邦税务局为第一级;在23个州和一个特区(首都巴西利亚)按经济区划设10个派出机构,为第二级;每一经济区划称为一个联邦税征集区,每一派出机构称为一个大区税务局,10个大区税务局其辖72个分支机构和18个关税征集处,为第三级;72个分支机构为72个联邦税收分局,分局之下全国有35个主要税源地的征集所和4巧个基层纳税辅导站为第四级。
所谓纳税辅导站,相当于我国的基层税务所,但由于巴西实行电脑系统控制,纳税人自觉申报,银行代征的征税办法,故其最基层的税务机构也只是进行宣传解释税法和辅导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的工作,而不直接进行税款征收。
巴西联邦税收的大区划分和分支机构设置是和该地区的人口多少、经济发达程度、征集工作需要相联系的。
北部、中部几个州为一个税收大区,南部经济发达地区基本上是一个州为一个大区。
如圣保罗联邦税收大区,管辖地域即圣保罗一个州的范围,该州人口3000万,占全国人口的1/4,其中圣保罗市人口1500万,占全国人口的1/10强。
巴西联邦税的近50%来自圣保罗州。
圣保罗州的一半税收来自圣保罗市。
因此,圣保罗联邦税收大区局(包括分局)不仅雇员众多,达4576人,占全国联邦税收系统全部雇员的近1/4,而且它所属的分局也多达17个,占联邦税收系统72个分局的22%。
州税务系统分为三级,即州税务局为一级,州以下划分为23个财政区,设23个税务分局为第二级,分局以下设站为第三级。
(1)三级税务系统都实行垂直领导。
(2)在业务工作上,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工作。
州、市政府无权干预联邦税收工作。
(3)在各级税务局的业务机构设置上,联邦财政部设置的联邦税务局分设7个业务处,分管财政、税收征集、审计监督、信息资料处理、人事行政管理、关税管理以及特别活动处(如罚没物资的处理)。
联邦以下三级税务局的机构与联邦税务局的机构一致,也为7个职能单位。
州财政部的州财政局,下设三个机构分别负责税收计划(税收信息、税务计划、税务人员培训等)、税收征集和税收政策。
州以下税务局的设置也与上级对口,设三个业务单位。
各市政府也设有自身的税务机构,负责市税收的征管。
最基层的税务机构也只是进行宣传解释税法和辅导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的工作,而不直接进行税款征收。
2、巴西税收的征纳巴西实行电脑系统控制、纳税人自觉申报、银行代征的征税办法(1)填取申报表。
公司纳税人必须在次年4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填报联邦税收申报表,将上一个日历年的税款如实申报。
纳税额未达到规定课税数额的小公司与享受免税的公司同样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
个人也须在次年4月份填报联邦税收申报表,将上一年每月收入及税额如实填写申报表,结算税额。
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有可能改为按月申报缴纳,年底不再结算。
(2)缴纳税款。
公司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财务月报表进行计算,若与商法和税法有抵触,则以商法、税法为准。
同时,应纳税额要进行OTN①通货膨胀调整。
公司每月的税款一般须在下月最后一个工作目前缴付,当月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结转的亏损也要进行通货膨胀调整,但当月亏损不得向前结转。
公司欠缴的税款必须在年度申报表填报日以前一次缴清,当申报表表明公司多缴税款时,此时的年底汇算清缴可以退款,或者保留超额税款来抵免公司下年度的部分税款,抵免也要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缴纳税款可以在本年度按会计报表缴付,年底汇算当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在次年4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年报表工作完成,也可以选择估税缴纳,即公司在上年税额的基础上以估税的方法来缴纳当年税款,今年的税款也在次年4月综合本年度内各会计月报进行综合申报,与估税法缴纳的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估税缴纳法的选择是公司在元月份付税款时就作出的决定,一经选定一年不变。
巴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一般是按月向政府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居民个人就其来自于巴西境内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就其来自于巴西境内的所得纳税。
雇员从雇主处获取的薪金,由雇主进行源泉税收扣缴。
对于获取的没有源泉扣缴的所得获得者必须在下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3)申请税收复议程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评税有异议时,可以向更高一级税务部门进行申诉,称之为税收复议。
首先通过巴西地方税务司法部门的首席法官进行行政复议,然后到纳税人理事会复议。
纳税人理事会是由税务机关指定的法官和纳税人共同参与的一个行政性法庭。
在行政复议失败后或者税法被认为与宪法相抵触时,纳税人可以向各级法院提出税务诉讼,这种诉讼既可以是保护纳税人对抗税务机关的评税,又可以是对抗税法合法性的质疑。
联邦法院受理联邦的申诉,州法院受理州和市的申诉。
申诉可以从当地的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到区域联邦法院,最后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联邦法院(涉及到最高宪法的案件),有时可以同时上诉到这两个法院。
(4)处罚措施。
巴西政府对事实上的欠税处以重罚。
对于到期未付税款者,税务机关就其应纳税额加收1%的月息,同时处以20%的滞纳金。
若纳税人在到期日下月一个工作日缴付税收,则滞纳金减为1%。
3、巴西税收的稽征管理巴西税收的稽查管理与征收是分开的,它的稽征管理方式是:税务审计稽查部门与税收征集部门分别管理税收的稽查与征收。
纳税辅导与征收税款是分别由基层税务部门和基层银行办理的。
纳税人实行申报纳税,而不是税务人员上门征收。
征集资料用电子计算机处理,而不是手工方式。
税务局系统的稽查机构在各地均有稽查审计官员,目的是使行政管理更加有效,他们称内部审计官员是管理者的管理者。
稽查审计工作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稽查,二是案子发生的专项稽查。
由于违章案件也涉及到负责代征税款的银行和纳税人方面,内部审计工作也对有关银行和纳税人进行检查。
审计过程中,对于税务系统内违法违章人员,该部门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对于银行和纳税人方面,则要通过一定程序或令其补税或课以50%-150%的罚款,还要缴滞纳金,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偷漏税情节严重或抗税不交的,税务机关可以扣压货物和交通工具,甚至经法院判决拍卖其财产抵补税款和罚款。
一般情况下,发现案件10天之内即着手进行查处。
由于人员编制有限,审计业务员往往是临时雇用的,如有必要也可以雇用国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家。
巴西税务部门专门制订了审计人员手册,规定了审计人员资格,要求审计人员独立工作,不受任何方面干扰。
审计之前必须经过充分准备、掌握审计对象的全部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