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每月1500元;除上面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等于100万的城市按照每月800元。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居民个人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3000元的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210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1410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66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441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7160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15160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不超过30000元的
5%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500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10500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40500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65500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20%、30%、40%)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必要费用=60000元/年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