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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收取预售款未按规定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收取预收款采取不开发票、利用收取定金等方式规避预缴税款的风险。

【分析路径】查看“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现金”明细账科目,核查贷方发生明细,核实预收房款、定金等是否按规定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风险点2:售房款未按规定入账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或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未按规定入账,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分析路径】审查“开发成本”有关的二级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账;审查“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现金”明细账、银行对账单,有无利用该科目隐匿收入或资金挂账超过一个营业周期的情况;核实长期挂账的大额未付款项的真实性,检查是否有隐匿售房款的行为,比对营业税或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收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少申报纳税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第一条。

风险点3:预缴土地增值税适用预征率错误少缴税款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时,未区分普通住宅、别墅、其他非普通住宅、写字楼、商铺、车位等不同房产项目,全部按普通住宅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存在少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分析路径】审查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明细表和全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看企业预售房产的用途类型,结合土地增值税预缴明细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错误情况。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风险点4:收到银行按揭款不及时确认收入风险

【风险描述】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没按规定计算预计毛利并申报;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等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计预收账款。

【分析路径】审查“短期借款”明细账,核查银行按揭的保证金账户存款余额(银行按贷款额的5%-7%收取保证金),推算按揭贷款数额。确认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收取银行按揭款未按规定计税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第一条。

风险点5: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换取股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换取股权未视同销售行为,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风险。

【分析路径】审查“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了解投资项目的实际操作内容;审查“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查看开发产品移交手续和物业费用收取单据,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换取股权的情况,是否按视同销售业务申报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风险点6: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发生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未视同销售,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风险。

【分析路径】审查“开发成本”“无形资产”明细账,了解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审查“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业务申报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二、房地产行业(清算)风险

风险点9:销售规划红线外的开发产品未确认收入风险

【分析路径】审查“开发产品”“其他业务成本”“其他应收款”等账户明细,审查现金流量表、销售合同,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入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风险点10:销售无产权的开发产品未确认收入风险

【风险描述】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没有按规定入账。

【分析路径】审查“开发产品”“其他业务成本”“其他应收款”等账户明细,审查现金流量表、销售合同,核查物业公司的收取管理费用明细,确定车位、车库、储藏室明细,与企业销售明细比对,分析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入账。

风险点11: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将具有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以及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等配套设施进行移交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时,根据税收文件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分析路径】审查“开发成本”明细账,了解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接收单位、移交手续、实物状态;审查“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业务申报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

风险点12:未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支出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开发项目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没有移交,开发企业转为自己使用,所发生建造支出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风险点13:自用配套设施成本分摊有误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单独核算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风险点14:虚增列支大市政配套费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虚增列支大市政配套费,包括红线外“三通一平”等的建造费和管线铺设费,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风险点15: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向土地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未按视同销售,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分析路径】核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签订的协议,查看是否有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根据回迁安置协议和交房手续,结合企业已做账务处理,确认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

风险点16:收到政府部门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未冲减成本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国家对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方式,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后,收到政府部门对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企业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后,计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没有冲减取得土地的成本,存在土地增值税少缴纳的风险。

【分析路径】了解当地政府是否在土地上存在招商引资给予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将土地出让金部分退还给企业。检查企业“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长期应收款”等会计科目,是否存在由政府拨入的大额资金入账记录;检查企业的土地出让合同,核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与出让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收到返还款后应冲减未冲减土地成本,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风险点17: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取得的土地面积较大,分期开发建设销售,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风险点18:分期开发土地成本未按配比原则归集产品成本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各期成本划分有误,会计核算内容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的成本、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占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未按比例分摊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风险点19:虚增建安工程费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虚构业务内容,或增加业务内容,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风险点20:提高材料价格或分包费用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虚增成本,转移利润,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虚增允许扣除的分包金额。

风险点21:甲供材重复列支开发成本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企业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风险点22:扣除不符合规定利息支出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采用据实扣除方式,将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或加息、罚息进行扣除,存在多扣除利息支出的风险。

【分析路径】核查企业申报利息支出的明细,查看利息支出对应的贷款合同和银行计息单。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风险点23: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未清算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风险描述】

1.土地使用权转让未按取得的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与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来确认转让收益。

2.对取得开发产品的成本未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并对与会计核算上按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的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分析路径】通过实地走访和约谈了解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形成股权”的情况,如存在,则应进一步审阅投资合同,并对土地使用权转出当期以及分得开发产品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是否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申报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2.对分出的开发产品未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税。

【分析路径】通过实地走访和约谈了解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接受其他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本公司未形成股权的情况,如存在,则应进一步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转入的土地成本按照应付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对付出开发产品是否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税,具体和对照合同约定审核“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风险点26: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少缴税款风险

【风险描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

【分析路径】结合经过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经过有资质的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果通知书”(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风险点27:“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衔接不准确风险

【风险描述】因营业税改增值税由价内税改成价外税的变化,对政策理解的偏差,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准确的风险。如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分析路径】依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附加费+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费”这两个公式,分析是否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风险点28:向关联企业销售开发的商品房价格明显偏低,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销售给关联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转移利润,少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分析路径】审查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账、销售合同、房屋销售明细及房产部门房产合同备案信息,比较同期同等条件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信息,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九条。

THE END
1.炒房获利受贿中的税费应否计入犯罪数额董某为感谢季某的帮助,主动提出利用其开发楼盘的商铺为季某炒房赚钱,季某表示同意。董某替季某支付了购房款及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并将该商铺登记在季某名下。房价上涨后,董某帮季某将该商铺高价售出,替季某办理了售房过户手续并支付了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季某收到售房款后,仅将https://www.qinfeng.gov.cn/info/1865/231860.htm
2.我第一次买房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商收了我的房产契税,这种情况是骗人因买房而产生的问题的,如果是由于合同问题,可以与开放商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是因为房屋质量导致侵权的,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877916.html
3.开发商承诺退款未履行购房业主有担忧购房时,开发商代收了业主缴纳的契税,可是却没有上缴。按说这笔钱应当及时退还给业主,可三年多时间过去了,退款迟迟没有到位。最近,大渡口区听江左岸的部分业主,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大渡口听江左岸小区五期的部分业主告诉记者,他们是2021年购买的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收取了契税,并表示会帮忙代缴。 https://www.cbg.cn/show/4929-4443137.html
4.开发商代收契税不办证法院:退钱+赔偿!本报讯 一业主收房时,向房地产公司一并缴纳契税和办证费,约定由开发商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然而钱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却迟迟没有下落。近日,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始兴法院”)审理该起案例。 2018年,孙女士在某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收楼时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http://wap.nfgb.com.cn/html/2024-12/06/content_16_30128.htm
5.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发现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如何维权?!李先生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他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问题。然而,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和维修责任。李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开发商的虚假宣传,于是他开始搜集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经过一番努力,李先生终于让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开发商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最终,开发商被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8039561692758541&wfr=spider&for=pc
6.购买新房开发商要求我们交了5%增值税,合法吗?合法,开发商如果是实行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就是5%。而消费者本身就是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8967913/answer/1172506877
7.买新房开发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不能退税律师普法买新房开发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可以退税。 个人是没有退税的,只有一般规纳税人资格才可以抵扣税额。而且普通发票也不会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退税。 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或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误收退税,主要由于计征工作差错https://www.110ask.com/tuwen/14091117155550094161.html
8.大事情,我市一居民全款买的新房被查封市民爆料她在市区金域华府小区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可是,开发商却迟迟不和她签订购房合同。经打听得知,她购买的房子竟然已经被地税部门查封了。 “去年把钱交了,开发商要求开增值税发票,我们心里也明白,必须有购房合同才能开增值税发票,然而开发商一推再推,找了一大堆理由,说是网签合同要在网上排队,我们跑了一趟又https://www.mytianchang.com/article/article_8103.html
9.新房什么时候交税房产频道对于新房,增值税通常由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已经缴纳。购房者无需额外支付增值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未能在销售时缴纳,购房者可能需要在后续的某个时间点补缴。 3.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房屋出售时的情况。如果您购买新房是为了自住,那么在短期内出售时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您在购买https://house.hexun.com/2024-08-16/214024440.html
10.新房房款增值税的征收规定及其他购房税费解析一、新房房款增值税的征收规定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开发商向购房者销售的新房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税率为5%或者3%。 二、二手房交易中的增值税 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进行二次流转并且可能会有一定的新增价值,因此需要对房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 https://www.jiwu.com/baike/70681.html
11.一个土地增值税案例(通用6篇)(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6)委托代建免税:对开发商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的,但是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其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对于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又常常存在争议,例如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因国家建设需要https://www.360wenmi.com/f/filel9tdlem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