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供暖季各地供热时间与供暖价格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为:30元/㎡。

机关办公、学校、医院,等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为:43元/㎡

天津市

采暖费收费标准:(一)按供热面积、建筑面积收费

1、居民用户:25元/平方米/采暖季

2、非居民用户:40元/平方米/采暖季

(二)按供热计量收费

1、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2、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采暖费收费标准:

居民采暖按建筑面积扣减10%(高层15%)的公摊面积计费,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

非居民采暖按建筑面积计费,每采暖期每平方米31元

采暖费收费标准:(一)按面积收费标准

1、居民用户:2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2、非居民用户:34.3元/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

(二)按热计量收费标准1、居民用户:热计量热费=9.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量热价0.11元/kwh×当年度采暖期消耗热量。

2、非居民用户:热计量热费=17.15元/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折合建筑面积+计量热价0.225元/kwh×当年度采暖期消耗热量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18元/㎡,非居民每建筑3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采暖费为5.91元/㎡·月;

非居民采暖费为9.8元/㎡·月,其中学校、幼儿园为8.82元/㎡·月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22元/每平方米;

非居民用户:38元/每平方米;低保户:15.5元/平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20元/平方米(设置电梯和消防通道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扣减5%计费);

非居民用户:31.3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采暖费为22.5元/平方米;

非居民采暖费为34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1、居民热费单价:38.32元/平方米

2、非居民热费单价:43.30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27元/㎡;非居民35元/㎡

非居民供热价格38元/平方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居民热价执行26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供热价格30元/㎡;非居民供热价格45元/㎡;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住宅单价27元/平方米;

非居民单价31元/平方米;停供(断管、无热)按20%收取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住宅27元/㎡;经营性用房(含车库)33元/㎡;其他类用房29.5元/㎡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供热价格为28.30元/平方米

辽宁省沈阳市

采暖费收费标准:民用住宅:26元/平方米(报销)、23.3元/平方米(不报销);商用:32元/平方米;车库:16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一)大连主城区1、居民住宅供暖价格26元/平方米;2、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31元/平方米

(二)庄河市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25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供暖价为30元/平方米(不超高4.3m以下),超高收费标准按文件执行

(三)瓦房店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25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3.3米以下不超高),为30元/平方米;超高收费标准按政府文件执行(四)金普新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26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31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锅炉、热电联产供热价格26元/平方米;余热水供热价格20元/平方米;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的,按上述供热价格加收20%;室内净高超过3米的,每超高0.3米加收10%(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及办公楼除外);福利性和非营业性养老服务等单位热费,按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收取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每平米26元;公建每平米32元

采暖费收费标准:住宅收费标准:26元/平方米;其他用房收费标准:32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2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31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2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31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3.68元/平米/月;非居民用户:5.03元/平米/月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3.5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户:4.4元/平方米·月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14.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29.5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4.40元/月/平方米;非居民用户:5.60元/月/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民用3.60元/平方米·月行政事业单位4.50元/平方米·月工商企业4.80元/平方米·月

01海拉尔区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热价3.50元/平方米·月,延长期热价0.68元/平方米·旬,取暖期热价25.86元/平方米;非居民热价4.80元/平方米·月,延长期热价0.80元/平方米·旬,取暖期热价35.20元/平方米。

02鄂温克族自治旗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热价3.50元/平方米·月,延长期热价0.50元/平方米·旬,取暖期热价25.50元/平方米;非居民4.80元/平方米·月,延长期0.80元/平方米·旬,取暖期热价35.20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3.50元/平方米·月,取暖期热价26.25元/平方米;非居民4.80元/平方米·月,取暖期热价36.00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3.50元/平方米·月,延长期供热价格减半收取,取暖期热价25.67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5.05元/平方米·月,延长期供热价格减半收取,取暖期热价37.03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3.50元/平方米·月,延长期1.07元/平方米·半月,取暖期热价26.64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4.9元/平方米·月,延长期1.50元/平方米·半月,取暖期热价37.30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4.00元/平方米·月,延长期1.50元/平方米·半月,取暖期热价35.00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5.35元/平方米·月,延长期2.00元/平方米·半月,取暖期热价46.80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住宅供热价格4.20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供热价格6.00元/平方米月;低保用户3.75元/平方米月。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4.10元/平方米·月,延长期供热价格减半收取,取暖期热价28.02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6.00元/平方米·月,延长期供热价格减半收取,取暖期热价41.00元/平方米

甘肃省兰州市

(一)按面积收费集中供热价格1、一类建筑(住宅)为5.00元/月·平方米;2、二类建筑(办公、教学、医院)为7.00元/月·平方米;3、三类建筑(宾馆、饭店、招待所)为8.20元/月·平方米;4、四类建筑(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为9.20元/月·平方米。

(二)按计量收费集中供热价格分户计量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折算比例(30%)×供热月数1、居民住宅类:基本热费=基本热价(7.5元/平方米)×用户供热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47.43元/吉焦)×用热量。2、非居民住宅类: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住宅单价19.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用户单价2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用户20.5元/平方米,特殊用户可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订供能价格【2021-2022年度所公布的收费标准】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住宅楼4.00元/月·平方米;行政事业单位5.50元/月·平方米;其他工商企业6.20元/月·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一)按建筑面积交费标准居民住宅4.40元/月·平方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包括学校、医院、幼儿园):6.00元/月·平方米;工商服务业(包括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厂房、剧院等):6.50元/月·平方米;

(二)按热计量交费标准居民住宅计量热价:33元/吉焦;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计量热价:45元/吉焦;工商服务业计量热价:48.75元/吉焦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25元/m2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29元/m2

采暖费收费标准:1、居民用暖建筑面积×5.8元/月·平方米×4个月;2、基本热费(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建筑面积×5.8元/月·平方米×4个月×30%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5.45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户:7.40元/平方米月

采暖费收费标准:1、居民类终端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22元,其中20.4元为采暖费,1.6元为换热站运行费用;2、非居民类终端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30元,其中28.4元为采暖费,1.6元为换热站运行费用;3、低保户终端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平方米13.38元,其中11.78元为采暖费,1.6元为换热站运行费用。

采暖费收费标准:1、居民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4元标准缴费,居民基本热价:5.4×30%=1.62元/平方米月;2、非居民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6元标准缴费,非居民基本热价:8.6×30%=2.58元/平方米月

采暖费收费标准:1、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用户销售价格为:居民用热5.5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8.8元/平方米.月。2、按两部制计价的用户销售价格为:居民用热基本热价7.4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157元/千瓦时;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11.88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252元/千瓦时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3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户:6.3元/平方米·月【2023-2024年度所公布的收费标准】

采暖费收费标准:住宅3.7元/m2·月;办公5.2元/m2·月;营业5.7元/m2·月

采暖费收费标准:(一)按建筑面积收起1、居民集中供热价格3.67元/平方米·月(22元/平方米·采暖期),按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2、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5.17元/平方米·月(31元/平方米·采暖期),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最高5.17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1、居民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执行。2、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户基本热价调整为建筑面积1.55元/平方米·月(9.3元/平方米·采暖期),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62元。

采暖费收费标准:(一)居民、商铺等用户供暖价格为5.60元/平方米·月。

(二)克拉玛依市住宅的供热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两大类1、房改房的供热建筑面积为产权证上所标注的住房建筑面积来计算;2、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供热建筑面积包括受热的室内、公用、阳台建筑面积;在没有独立供暖设备的阳台、居民地下室及其它场所,均不收取费用和贴费;室内高超过4米的建筑物按规定比例收取,即室内高度÷4×底面积×热力价格)

采暖费收费标准:1、居民供热价格:由19.00元/平方米(含二级管网维护改造费)调整为21.80元/平方米2、非居民供热价格:由20.00元/平方米(含二级管网维护改造费)调整为21.80元/平方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单价5.71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户:单价7.163元/平方米月

采暖费收费标准:(一)按面积交费用户1、居民住宅采暖单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26.7元/平方米交纳;2、非居民住宅采暖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季39.8元/平方米交纳

(二)按计量交费用户1、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2、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三)蒸汽用户燃气工业蒸汽:335.50元/吨

(四)低保或特困家庭采暖交费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19.50元/㎡交纳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住宅热费按30.4元/平方米收缴;非居民户热费按37元/平方米收缴

(二)非居民采暖仍执行建筑面积36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

(三)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5元/平方米收取,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暖价格18元/㎡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热价格为23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非居民用热价格为36,5元/㎡(按建筑面积计价)”执行;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职工证》的居民家庭,采暖费为18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采暖费收费标准:住宅22.5元/㎡;非住宅34.5元/㎡

采暖费收费标准: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3.60元/月/平方米或使用面积4.80元/月/平方米收取;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50元收取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4.7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商业用户7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公益性建筑6.3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19元/㎡日其它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0.15元/天/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收取)非居民用户:0.26元/天/平方米

(二)非居民用户1、按面积结算:总热费=0.28元/日/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热天数2、按计量表结算:总热费=0.26元/千瓦时×热表抄见量

THE END
1.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地: 长治市 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依据文件: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依据文号: 长发改审发【2023】68号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开标时间: 2024-12-31 标书发售时间: 2024-12-03至2024-12-31 https://www.sxbid.com.cn/f/new/notice/1/d6c26d48117a4f66b49182697aaedbc3
2.山西省咨询取费文件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物价局晋价房字[2000]第17号文件《印发我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 3000万元以下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1000万元以下 1000-3000万元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2.5 2.5-6.0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0-5.0 5.0-12 三、https://wenku.baidu.com/view/60c941cad0d233d4b14e699a.html
3.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5]12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四、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下列https://law.esnai.com/view/158032/
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部长:项怀诚 2003年1月30日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http://www.110.com/fagui/law_120926.html
5.天壕节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9 号),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 1-1-1-2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060700000347_41.shtml
6.河南省物价局文件豫价房字[2000]077号是否有效留言列表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留言状态 已回复 留言时间 2019-05-19 21:41:14 留言标题 河南省物价局文件豫价房字[2000]077号是否有效 留言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河南省物价局文件豫价房字[2000]077号是否还有效? 特别声明 此留言内容为驻马店网络问政版权所有,各自媒体作者及其http://wlwz.zmdtvw.cn/wap/message/message_content/id/10326.html
7.违法的湘价房字[2000]66号文件为何还要执行?百姓呼声但是已经过时、违法的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房字[2000]66号文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电费收费行为的通知》却再次被湖南省物价局予以重新发布继续执行,让我们不得不对这个涉及千万百姓切身利益的文件予以高度关注。 一、用户该按什么标准缴纳水费https://people.rednet.cn/front/messages/detail?id=254736
8.初恋时间1本次督察组建8个督察组,督察对象有:4个省:江苏、安徽、四川、贵州4家中央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4省、4央企督察1个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和国家重大的体制创新和重大的改革举措。第一轮督察从2015年底启动到2018年http://www.hfhome.cn/down/cOOdJRxR.aspx
9.警察网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业经2000年1月19日市政府第十一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梁 绍 棠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311164
10.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晋城市物价局山西省物价局法律法规【颁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房字[2000]第273号 【颁布时间】 2000-07-20 【实施时间】 200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3749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晋市价费[2000]第24号)及附件《晋城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听证会纪要》https://code.fabao365.com/law_393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