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发[2018]49号山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工发[2018]49号2018-11-21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一、代征范围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范围为全省所有企业、非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当地工会负责征缴。

二、代征标准

(一)计算基数

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二)代征比例

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征缴工会经费,另外60%由基层工会留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监督缴费单位足额拨缴。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在晋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征缴工会经费。

中国铁路总公司山西省境内路局、段、站和各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征缴工会经费。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境内企业,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征缴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缴费比例由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确定,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调整工会经费上缴比例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管理

(一)申报缴纳期限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征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开具税收票证。

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在直接缴入国库后,需要在月末进行对账并及时划转资金,所以1-11月份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截止日为25日,12月份征缴截止日为20日。从征缴截止日次日至月末,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业务,如缴费单位确需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可到当地

工会办理缴纳业务,并由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缴纳凭证。

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开展筹建工作的下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成立工会组织或者未筹建工会组织的,自期满6个月的次月起,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二)申报受理与审核

(三)申报缴纳地点

缴费单位一般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收管辖范围执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在晋的省级分行(公司、局)或代行省级分行(公司、局)职能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以本级和在晋

分支机构(法人单位除外)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在晋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单独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采用集团公司汇总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年度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1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当年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名单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未列入当年汇总缴纳名单的分支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对集团公司总部不在我省境内的,其在我省境内的代行省公司职能的机构可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方式。

四、退付业务

缴费单位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可以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也可以申请退付。确需退付的,由各级对应的工会组织负责办理。

(一)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供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凭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银行账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与多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需办理退付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上签章确认,交申请退费单位。

(二)申请退费单位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工会经费收入退换申请书》提交所在地工会,所在地工会审核无误后签章确认,留存一联,其他两联分别返还缴费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由申请退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返还(退库)结算单》并签字确认。工会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多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转账方式汇入缴费单位账户,办理完结退付事宜。

五、处罚规定

(一)应当按期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以“不按期或不据实申报、缴纳”等方式截留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催报催缴,并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按照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以其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为限,即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六、滞纳金减免规定

缴费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应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上级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上级工会组织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加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滞纳金可予以减免。

七、其他规定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山西省总工会、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就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制定印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缴费单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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