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改(1993)78号文,适用所得税税率15%。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9)37号文"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8年起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实际税负仍为15%,此项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
B、流转税及附加费
2、流转税及附加费
(1)本公司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改(1993)78号文,适用所得税税率15%。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9)37号文“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从1998年起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列入应收补贴款(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在补贴收入反映),实际税负仍为15%。
本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应付税款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3)78号文件,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
2.流转税及附加费
从1994年1月1日起股份公司改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为33%。
(b)流转税及附加费
*增值税营业收入17%*消费税营业收入10%、25%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及消费税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及消费税3%*从1994年1月1日起股份公司实施新税制,取消产品税(税率3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