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要是双方自愿那就不算违法了。”带上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经办人的身份证,至M尔所在地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1、营业税:按租赁收入依5%税率计征;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征;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的征收率计征(有的地方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征收率有1%,也有1.5%。)4、印花税: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5、房产税:按租赁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6、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X依单位等级税额计算,单位等级税额”是根据土地坐落的地点,由地税局事前确定的:从全国来看,单位等级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4、亏的内部承包,由于企业的经营权没有改变,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实行外部承包(租赁)经营,其向承包(租赁)者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属于经营租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一一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粤地税函1995244号)。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目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
5、税。(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目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主要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外地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
6、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3)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为了方便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37号),决定从2005年起,简化私人房屋租赁税计征办法,适当降低纳税标准。其具体规定是: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营业额1000元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采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简化计征手续。具体计征标准如下: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
7、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私房租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收入X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X税收综合征收率(4.1%)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X税收综合征收率(8.22%)(4)
8、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纳税标准和纳税期限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深圳市外国内企业房屋租赁税纳税标准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深圳本市外国内企业房屋租赁税的税种和纳税标准如下:印花税:合同租金总额X0.1%营业税:租金X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X1%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除外)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X3%(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租金X20%X15%注意,深圳市税务征收机关,对持有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验原件)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房产原值X70%X1.2%房产税
9、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外国企业房屋租赁税的纳税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8号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19号)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据此,外国企业在深圳出租房屋不用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房屋租赁税税种和纳税标准如下:印花税:合同租金总额X0.1%营
10、业税:租金X5%企业所得税:租金X20%X15%注意,深圳市税务征收机关,对持有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验原件)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房产原值X70%X1.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5)代征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a、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要求深圳市地税局对代征房屋租赁税的具体要求是:严格按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税种、范围、税率和时限依法征收;严格按税务部门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票证,并按有
11、关税务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手续。b、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管理程序按照居民自建房、私人商品房、本市外企业房三种类型,做好房屋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纳税底册。居民自建房的基本情况、纳税底册须公开告知。代征员根据纳税底册填写交纳房屋租赁税费通知送达出租人签收。税款收取后,向纳税人开付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代征的房屋租赁税款须及时存入区办税务专户,不得截留、挪用。代征税征收情况于每月的28日前填写房屋租赁管理情况统计表上报。c、纳税申报注册地在深圳本市外的企业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应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纳税手续。个人房屋租赁出租人按规定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同时
12、申报缴纳各税,并领取纳税申报卡。出租人持房地产租赁合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到代征部门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如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十天内向租赁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报停的,视同出租。d、纳税期限出租人应于每月或每季末月(3、6、9、12月)20号前申报缴纳当月或当季税款。(6)法律责任出租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
14、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条例规定,由房产代理人或者使用人交纳。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征税范
15、围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凡在城市(含市郊)、县城(含镇郊)、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企业、单位以及出租自有房产或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都应该依法进行纳(免)税申报。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勺耗损价值后的余额。广州市依据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一次性减除的比例规定为30%(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
17、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五)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六)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七)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
18、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州市纳税期限从2000年起,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其计征改为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具体税期由属地管辖的地税机关核定。纳税地点房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房产税纳税手续时,应将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和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减免税规定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一)国家机关、人
20、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具体有: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毁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3、财税2004123号文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