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办公楼的缴纳的契税,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Q2
问:企业借款给员工个人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借款给员工个人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列举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Q3
问: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
Q4
问:未跨县市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小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未跨县市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时,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款。
Q5
问:选择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按照什么标准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Q6
问: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反悔,跟购买方解除原转让合同收回股权,那之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如果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7
问:公司租赁办公室,支付租房的押金和预付半年的房租,现金流量计入哪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