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020.4.23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学习笔记:这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的进一步明确,公告2020年第17号最核心内容规定:“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我们都知道以往税务总局文件里的“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的增值税都是: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X2%
如果按照17号公告的理解,本人会认为:
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X0.5%
公告2020年第9号这样明确是不是也在否定17号公告呢?如果不是你在强调什么呢?
不过,必须重新理解类似政策了,本公告是这样说的“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通过这段话,我们应该有这样的判断,征收率可能不再是5%、3%、1%、0.5%,可能还有其他了。既然按照这个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以前也有先例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咋不早说呢?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出台了两次征收率减按政策,一次是湖北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还有就是本次二手车3%减按0.5%。在换算销售额时,分母都直接是(1+优惠征收率),而之前的减按政策,公式的分母是(1+3%)。
第一次出现计算公式变化时,我以为是仅此一次的特殊规定。第二次依然如此,说明这种换算方法是常态,而非特案。大家一定要跟着政策转变思路。
另外,本次公告专门有一句话“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说明今后再出台减按政策,计算原理是不会变的。一劳永逸,类似问题不需要反复出公告了。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学习笔记:如果某二手车售价含税20000,实际应交增值税20000/(1+0.5%)*0.5%=19900.50*0.5%=99.50元。其中19900.50元是“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但,按照文件规定申报表填报:
应纳税额19900.5X3%=597.01
减征税额19900.50X2.5%=497.51
为申报,在申报环节虚增一个2.5%交易额。否则,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减税:
20000/(1+3%)=19417.48*3%=582.52
19417.48*2.5%=485.44
582.52-485.44=97.08
而实际减免应是99.50元。
再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1%征收率的申报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两个申报是否有区别???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学习笔记:这也是增值税的一个补丁。对待一个问题,历经数个文件,说明包括政策制定者在内,对新生事物的理解也是逐步加深的,这或许就是营改增一直叫试点的原因,各个领域都需要深耕者。由此看来,增值税立法尚需时日。前几天有人问我垃圾处理产生废物这样问题,幸亏我没解释错。
具体适用税率见下表,一目了然: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经营模式中存在两种基本模式,一是支付货款,收购废弃物,进行处理形成产品之后销售。另一种是接收废弃物,接收处理费,进行专业化处理。
对于出钱收购废弃物的情形下,一般废弃物包含有一定价值的成分,一些专业化处理企业就专门收购这样的废液用于提炼有效成分生产成其他产品进行销售,或者经过特殊的工艺处理,还原成原性能的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收购环节由废弃物出售企业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专业化处理企业按照通常的购销关系处理。
对于收取处理费,接收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增值税税率的适用,一种争议比较大,各地处理有所不同,比如,有按照工业性加工处理的,有按照服务业加工处理,更有享受综合资源利用即征即退税政策的。对于这类情形,并非按照一种方式处理,而是需要根据是否形成货物和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不同的处理。
1.没有形成货物,回归自然或者消灭的。这种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一般就是属于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可以归入到“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废弃企业在支付处理费时可以向处理企业索取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生产的产品是应税产品,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专业化处理企业在收取处理费用时,应当按照6%计税。
【案例】A企业是一家污水处理厂,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达标排放,处理后未产生货物。2020年5月,该企业相应的销售额为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万元。那么该如何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如果按照公告发布前的政策,则适用13%税率:
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应纳税额=13-5=8万元
按照2020年9号公告要求,则适用6%税率:
销项税额=100*6%=6万元
应纳税额=6-5=1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企业可以少缴7万元的增值税。
2.处理后形成货物的,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和实际操作的物权归属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废弃物产生的企业委托处理企业进行处理之后,形成的货物收回,不属于处理方企业的,那么,这样的合同关系一般属于委托加工合同,专业化处理企业提供的是加工劳务,收取的处理费就是加工费,按照“加工劳务”13%税率进行发票开具和纳税。
二是专业化处理企业接收处理之后,后续的处理结果与废弃物产生企业无关,即后续形成的货物归处理企业所有,并处置。此时,对于废弃物产生企业来说,与没有形成货物一样,移送处理企业之后概不承担后果,故同样按照“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开具发票。处理企业对于经过专业化处理之后形成的货物对外销售时,按照一般的自产货物销售一样适用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同样也适用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营改增以前,纳税人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都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营改增之后,因“劳务”与“服务”概念相近,范围较难准确区分,有部分纳税人不清楚自己该适用哪一档增值税税率,为此,总局在9号公告中区分不同业务模式,对废弃物处理业务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下面我分类详细说明一下:
(一)第一种情况
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实质是提供了一种“服务”,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税目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B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该公司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进行填埋,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他提供的就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C污水处理厂,受一家制药厂委托,对制药厂产生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污水处理厂提供的也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D公司受托对农场动物粪便进行处理,粪便加工成的肥料归属于农场。那么,B公司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收取的处理费适用13%的税率。
该种情况与之前相比,适用税率和计算暂时都没有变化。
(二)第二种情况
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加工”的定义,受托方应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例如,建筑公司引入专业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砖,再生砖归属于建筑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提供的就属于“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E农场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每天产生的动物粪便进行收集、处理,加工成的肥料归属于农场,那么,专业机构也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第三种情况
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虽然产生货物,但货物归属于受托方,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加工”的定义,受托方实质上还是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另外,受托方如果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则按照销售货物,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G公司是一家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进行焚烧发电,再将电力销售给电网公司。2020年5月,该公司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收取的服务费50万元,电力销售额100万元,暂不考虑进项税额,则该公司当月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此业务可分两步处理:
垃圾处理业务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税率:应纳税额=50*6%=3万元。
销售电力适用13%的税率:应纳税额=100*13%=13万元。
则该公司当月应纳税额为16万元。
而按照之前都应按照13%的税率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50+100)*13%=19.5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企业依然可以少缴增值税3.5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9号公告对废弃物处理的适用税率进行明确后,原来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比较关心的是,被划为“服务”的废弃物处理业务是否还能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这里我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初衷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即使被划分为“服务”,也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是不是应该就此修改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A企业如果按照公告发布前的政策适用13%税率,应纳税额为8万元,享受即征即退税额=应纳税额*70%=5.6万元,最终企业负担税额为2.4万元。
而按照2020年9号公告要求适用6%税率,应纳税额为1万元,享受即征即退税额=应纳税额*70%=0.7万元,最终企业负担税额为0.3万元。
综上,政策调整后,虽然企业即征即退的税额会变少,但这是因为应纳税额变少了,所以最终企业负担还是有所减轻!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学习笔记:举例说明:A公司购买B公司原始股权的成本价为20元/股,后B公司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价为10元/股。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卖出价为30元/股。如果按照53号公告的规定,买入价应为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即10元/股,A公司应按照30-10的价差2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9号公告出台后,可以按照A公司的实际购入成本20元/股为买入价,以30-20的价差1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七、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