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建税暂行条例》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其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3.土地增值税
三是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征收率,需参考不动产所在地省区市的规定执行。
对于企业自建的厂房用房,在目前的政策规定下,只能采取提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或是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涉及法规:
1.《税收征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及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9.《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10.《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1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