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热点问题解答税收机关官员

1.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何时办理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规定,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地点如何规定?

答: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哪些收入应计入年所得12万元?

答: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5.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范围?

答:在计算12万元以上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后自行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9.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出租房产免收租金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1.请问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2.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养殖的公司,其用于办公和养殖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3.公司每年为车辆购买的保险没有合同只有保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单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当正常缴纳印花税。

14.营改增之后企业异地提供建筑劳务,预缴增值税时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在何处申报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5.两家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3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16.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税〔2015〕37号精神,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17.纳税人转让房产的同时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8.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可以享受小微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属于销售货物,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收入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19.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0.企业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1.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实现取消扫描认证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1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3.全面营改增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4.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是否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5.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清单汇总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因此,除使用汉字防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汇总开具。

26.企业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购买了一些办公用桌椅并取得的专用发票,2月份才成为一般纳税人,该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7.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日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XX你就坚持60秒!

吴承恩的人生经历,决定了《西游记》背后必然影射着中国特色的官场文化。

没有石油的生活,可能比如今这种依赖石油的生活更加有趣和充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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