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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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对上述困难行业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精准帮扶严重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该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填报困难减免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三)退税管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四、及时做好统计分析
五、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政策落实,特别是要抓好政策精准落地,齐心协力为企业共渡难关助力添劲。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5月1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疫情期间财务报表或资金证明。
(三)核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的受理机关。
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
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享受该政策时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税代码(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代码为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为0010011607)。其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1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落实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3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本公告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范围
(一)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和餐饮业两类;
(二)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
(三)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六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适用本公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自然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房屋、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三、本公告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口径
四、实施方式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统筹推进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助力市场主体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巩固复工复产持续向好形势,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2020〕19号)有关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符合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条件的,在免征期内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直接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五、对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办理退税。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疫情期间我省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二、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房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在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
(一)对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1.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政策兑现流程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享受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以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以及减免税期限届满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恢复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0〕17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税务局: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口径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一)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二)在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和执行期限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免缴2020年一季度任意2个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4月3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4月15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0月15日前补报,经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并按原入库级次办理退税。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财务报表(2020年一季度)或资金证明;
5.减免房产租金的合同或协议。
(三)具体流程
1.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减免税申请表,通过专项减免税代码申报,经系统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填报减免申请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3.退税管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办理退税。
(一)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简化核准程序,对暂时无法完整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可采取容缺办理、事后核查的方式受理核准减免税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方式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指导纳税人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税代码办理减免税申报。
(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的申报、审核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正确使用减免税代码(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代码为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为0010011607)。建立台账,及时准确统计减免税数据,做好政策执行效应分析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帮助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业、稳定扩大就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鼓励降低企业房租。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各地给予出租方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不与出租方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叠加。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信息共享给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三、减轻企业费金负担。对复工复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由缴费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并审批后,按应缴费额的50%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缴纳的,在后续缴费中抵减,或依规定申请退库。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与二季度应缴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第三项(八)条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二、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四、纳税人防疫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操作指引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1.因疫情影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2.对于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纳税人,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问: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办理渠道有哪些?
答: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直接办理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问:受疫情影响申请困难减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属于免租金申请困难减免情况的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
附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的政策依据
国家层面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广东省层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抗疫专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九、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
八、支持复工复产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团队,集中力量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严格落实容缺办、限时办、加速办的工作机制,实地核查等程序可后移到疫情结束时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效应评估分析,及时解决基层和纳税人诉求,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税流程。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减免代码,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后申报减免税;纳税人亦可到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6日
辽宁疫情期间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指引
一、政策内容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二、享受主体
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政策把握: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因此,适用应对疫情“房土”两税的减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涵盖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2.按2019年度的企业实际数据认定是否为中小企业。
三、如何确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可视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一)因疫情影响,本月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
(二)因疫情影响,本月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
(三)因疫情影响,本月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营业利润为负数。
四、减免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是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所属期。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对申请享受减征优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对企业提出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
(一)本次疫情困难减免是否可以和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本次疫情困难减免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例如:某物流企业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该企业在疫情期间开工不足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同时该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假设2月份应纳税额是200元,物流减半后应缴100元,疫情减半后应缴50元,小规模再减半后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25元。
(二)纳税人如何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需先在税源信息里维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信息(详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疫情减免性质维护流程》),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本次疫情减免房产税是否包括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部分
从价和从租征收的房产税,均可享受此项减半征收政策。
(四)本次疫情减免未能否及时享受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纳税人符合本次应对疫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征条件,但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可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即一季度申报享受二个月的减免,二季度申报享受一个月的减免应该如何办理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只需先在税源信息里维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信息(详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疫情减免性质维护流程》),系统将自动按月生成应税信息,纳税人正常申报即可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六)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也可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七)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减征政策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规定,此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
六、出租方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0〕4号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云税发〔2020〕8号
八、全力支持受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办理。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
(十)严格落实减免地方税费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指引
八、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